情况是这样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是A,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是B+C。
申请的案子的技术特征是A+C。
审查员认为C在本申请中起的作用跟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相同,所以驳了创造性。
但是发明人指出C在本申请中比C在对比文件2中具有更多的技术效果,并且通过实验数据给出了A+C在这些方面起到的技术效果,同时通过实验数据说明了B+C在这些相同的方面达不到这种技术效果。
审查员又说,对比文件2中没有揭示该些技术效果不代表C在对比文件2不能起到该些效果,至于发明人给出的实验数据,由于审查员没有办法实现该实验,所以无法得知该实验的正确性,不予采纳该些数据和说明,因此将本申请驳回。
请问各位高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审查指南里不是说明组合发明如果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具备创造性吗?
万分头痛,先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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