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请教个关于答创造性的OA

2010-7-13 04:01
22584
情况是这样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是A,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是B+C。
申请的案子的技术特征是A+C。
审查员认为C在本申请中起的作用跟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相同,所以驳了创造性。
但是发明人指出C在本申请中比C在对比文件2中具有更多的技术效果,并且通过实验数据给出了A+C在这些方面起到的技术效果,同时通过实验数据说明了B+C在这些相同的方面达不到这种技术效果。
审查员又说,对比文件2中没有揭示该些技术效果不代表C在对比文件2不能起到该些效果,至于发明人给出的实验数据,由于审查员没有办法实现该实验,所以无法得知该实验的正确性,不予采纳该些数据和说明,因此将本申请驳回。
请问各位高手,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审查指南里不是说明组合发明如果具有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就具备创造性吗?
万分头痛,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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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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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杨同志  金牌会员 | 2010-7-13 16:27:54

Re:请教个关于答创造性的OA

请问A和B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的另一种思路不是争辩技术效果,而是争辩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的B+C是最接近本发明的技术方案A+C的对比文件,由于A和B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的B+C中得出可以把B换成A的技术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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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地梅  新手上路 | 2010-7-13 22:29:01

Re:请教个关于答创造性的OA

同意楼上的,先驳无技术启示,本行业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由现有技术做到的技术方案;再用数据说明你们专利技术的意想不到的效果
rdflrq  新手上路 | 2010-7-14 01:26:05

Re:请教个关于答创造性的OA

请问审查员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如果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可以考虑答复A+C这种组合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即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技术特征C应用到与A组合这种启示,同时,可以论证A+C产生了与对比文件2中B+C更好的的技术效果。
如果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A+C与B+C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可以从特征上不同进行论述,加以论证有益效果。
terryton  注册会员 | 2010-7-14 23:37:23

Re:请教个关于答创造性的OA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的B和对比文件1中的A是同一种装置但是其物理结构不同,C是装置B上的一个零件,可以使B的功能在第一方面得到优化。
    发明人将原本设置在B上的C组合到A上后,发现该C不仅可以在第一方面优化A,还可以在第二方面优化A,而这个第二方面在B上是得不到体现的。
    由于先前不知道有对比文件2的存在,所以撰写的时候只写了C组合到A上后,可以在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优化A,并没有指出如果仅将C组合到B上只能实现第一方面的优化而无法实现第二方面的优化,所以审查员现在不承认效果上的争辩。但是如果只从结构方面考虑,确实既然可以将C组合到B上,那么也可以将C组合到A上。
    所以如果说这种组合不是那么显而易见,我认为审查员不大能接受这个抗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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