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yton wrote: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4.1中,这样规定:“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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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这个也是我遇到过的OA,我把上面的这段话也写在答辩理由里了,但是审查员在二通中对此表示不接受,所以眼下只有两条路走,一,走分案,把第二组权利要求书分出去,然后放弃第一组没有创造性新颖性的权力要求;二,走复审,提复审时修改权利要求,把第一组没有创造性新颖性的权力要求删除。
在说一句,我的情况比你还惨,我的是权力要求5-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5没有单一性。审查员指出应当删除权利要求1-4,这样他才接受。
这个事情好办一些,要求审查员按照《指南》的要求先审”主要发明“,即先审第一套权利要求。
不过你提到了走复审的思路,复审不依据R51.3,然而复审依据R60.1,值得讨论一下应对方式。
两套独权,独权1无新创性,独权1、2之间无单一性,应对方式是:
1、先死后分:含独权1的本案死,含独权2的分案生。不利之处是要提分案,付出申请费900元,实审费2500元。
2、坚决不死:不提分案,最终驳回,复审中删独权1,留独权2.不利之处是提复审,付出复审费1000元。
最大的问题:复审依据R60.1,实审驳回的是独权1,用独权2代替独权1,很可能认为不是针对驳回决定,仍然是不接受的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