晕了
冯小青老师《专利法律知识应考教程及同步练习》,第437页关于122题的答案中
倒数第三行:“修订前指南对于提出复审请求也是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之一,新规定不再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之一。参见《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节4.4.5之规定”
上述特别强调了新指南中,复审请求不再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也就是说,提出复审请求可以由代表人进行办理。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节4.4.5之规定为(P18):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上述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并未提及复审(这里的“等”还包括哪些权利?我记得有:提前公开,代理机构变更)
应该说指南所述和冯小青老师说说的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2节2.2(P360)之内容: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可见,根据指南360页的规定,复审如果只由代表人提出,则不符合要求,也就是说,复审需要全体申请人提出。这样就和冯老师在书中特别强调的新指南的规定完全冲突,也就是说,复审同样是共有权利,而指南第18页中的“等”还应该包括复审请求。
可是感觉冯老师不应该犯这种错误,完全是概念满拧,我宁愿相信是我理解有误
希望各位老师指点!!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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