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必要苦恼啊,很正常的事情。
总的来说,这只是一通,你有修改和陈述意见的余地,不一定审查员说什么你就必须做什么。
1)审查员要求删除权4,是因为审查员认为权4与权1不具备单一性。那么,你需要证明权4与权1具备单一性,那么自然就不用删除权4了。
2)权1-3的创造性。可以通过修改(如必要的话)和陈述来说明新的权1具备创造性,就OK了。
综上,通常的做法是,修改权1和权4(加上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然后陈述意见,说明权1-3具备创造性,并且权1和权4具备单一性。
如果,权4(具备创造性)和权1确实没有单一性,那就通过分案来保护权4吧。
dhdahuang wrote:
收到一通
权利要求1-3没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与权利要求1没有单一性
审查员要求删除权利要求4
由于权利要求1-3没有创造性,因此拟驳回专利
并强调,权利要求4没有检索,如果申请人删除权利要求1-3,保留权利要求4,则驳回申请。
请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