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ve wrote:
附条件,如果当事人甲35岁之前死亡,如果是附期限,那么如何履行? 可以履行的。事实上,如果乙真的信守承诺,即使甲提前死亡,他也会想法设法兑现自己的承诺的,例如他会向甲的继承人履行,并告诉甲的继承人:自己曾经向甲承诺过,在甲生日时,送甲电脑;现在虽然甲不在了,我还是应该守信任,把电脑给你们。
当然,如果乙想耍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假如没有其他约束乙的因素,那么不管甲是否能活到35岁整,乙都可以不履行。
另外我觉得能不能履行,不应当作为区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标准。附条件和附期限都有不能履行的情况出现。我有点饿了,要吃饭了,恕不展开讨论,见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