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3388797:
如有不明,请参阅下列摘抄。
第28 条
向指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个指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指定
局,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指定
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 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指定国
的本国法。
(4) 如果指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第41 条
向选定局提出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
(1) 申请人应有机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每一个选定局提出对权利
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除经申请人明确同意外,任何选定局,
在该项期限届满前,不应授予专利权,也不应拒绝授予专利权。
(2) 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除非选定
国的本国法允许修改超出该范围。
(3) 在本条约和细则所没有规定的一切方面,修改应遵守选定国
的本国法。
(4) 如果选定局要求国际申请的译本,修改应使用该译本的语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