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2009-12-8 23:05
273211
考试的时候,犹豫了一下,最后把1,2,3,4合并了,总觉得删除权力1一下子把保护范围扩大了很多,应该不允许。

看到好多人都删了,心里没底啊。

最近看书,起的比公鸡早,睡的比野鸡晚,考的却糊涂,看样子不适合作这行,如果一门过不了,还是踏踏实实做老本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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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tecolt  中级会员 | 2009-12-8 23:10:51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怎么复习的,请回去重读指南无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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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谱  中级会员 | 2009-12-8 23:31:09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cutecolt wrote:
怎么复习的,请回去重读指南无效部分
听你的话又看了一遍,粘了过来,又看了一遍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能给我解释一下(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吗,先谢了
cutecolt  中级会员 | 2009-12-8 23:35:06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让你看关于无效答复的修改部分

另外,删除独权保留从权怎么可能扩大保护范围?你晕了吧
没谱 wrote:
听你的话又看了一遍,粘了过来,又看了一遍

4.6.1 修改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
(1) 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 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其专利文件。

能给我解释一下(2) 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吗,先谢了
madsun  认证会员 | 2009-12-8 23:37:43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没谱 wrote:
考试的时候,犹豫了一下,最后把1,2,3,4合并了,总觉得删除权力1一下子把保护范围扩大了很多,应该不允许。

看到好多人都删了,心里没底啊。

最近看书,起的比公鸡早,睡的比野鸡晚,考的却糊涂,看样子不适合作这行,如果一门过不了,还是踏踏实实做老本行吧。

罚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一百遍。
没谱  中级会员 | 2009-12-8 23:40:43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本人考过但没做过实务,希望不吝赐教
greatdwww  新手上路 | 2009-12-9 01:06:48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我也没有看懂为什么非要删除独立权利1
洛飞  中级会员 | 2009-12-9 02:29:19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没谱 wrote:
本人考过但没做过实务,希望不吝赐教
    
  我举个例子,或许你能理解:
  1、一种茶杯,包括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2、如权1所述的茶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3、如权1所述的茶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这里
  权2完整的表述是:2、一种茶杯,包括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和D。
  权3完整的表述是:3、一种茶杯,包括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和E。
  也就是说权2和权3都是引用权1,它们包括了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
  
  删除权1,将权2、权3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就是:
  1、一种茶杯,包括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D和E

  从属权利要求本来就包括了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不存在将从属权利要求和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合并的说法。指南里定义“合并式修改”时,也明确地说是:“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且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合并......”

  你那种将权1、2、3、4合并,可能实际上是删除了权1,而将权2、3、4合并,你只是对合并的概念没弄清楚而已。
  
adams1314  注册会员 | 2009-12-9 02:37:28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楼上正解
arrowliu1983  注册会员 | 2009-12-9 03:56:14

Re:卷3无效部分权力1可否删除?

LZ的审查指南一定没认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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