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谱 wrote:
本人考过但没做过实务,希望不吝赐教
我举个例子,或许你能理解:
1、一种茶杯,包括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
2、如权1所述的茶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3、如权1所述的茶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这里
权2完整的表述是:2、一种茶杯,包括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和D。
权3完整的表述是:3、一种茶杯,包括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和E。
也就是说权2和权3都是引用权1,它们包括了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
删除权1,将权2、权3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就是:
1、一种茶杯,包括A、B,其特征在于:还包括C、D和E
从属权利要求本来就包括了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不存在将从属权利要求和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合并的说法。指南里定义“合并式修改”时,也明确地说是:“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且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合并......”
你那种将权1、2、3、4合并,可能实际上是删除了权1,而将权2、3、4合并,你只是对合并的概念没弄清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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