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彪哥 wrote:
无效部分没有失误,
撰写部分独权没写“比较器”,但写在第一从权了,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一通来时确实没有创造性的话,加进去就是了,考前老师也是这样讲的,吃不准是不是必要特征时,先放入从权,“写入非必要特征要比缺必要特征扣分多”,这不是辩解,作题时确实是这么想的;
只是06年只接触4个月专利代理的我能通过实务考试,09年参考时,已经作过三年多专利撰写(当然,是借别人名义写案子的黑代理),授权发明近90件,反而考不到总分的一半。除了本人的努力和应试技巧还不够外,对主考方也是个讽刺。
对于数分,我很平静,大不了重头再来。
彪哥,至少我认为第三部分权利要求撰写中比较器绝对是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实质性特征必须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除此之外还要写明比较器与现有技术特征声音检测装置和止鼾装置之间的连接及相互作用关系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实务中我们经常为专利权人争取较大的保护范围,结果往往导致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我建议你反思一下你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征吗?技术方案完整吗?能解决技术问题吗?"贪多而患不得"是做实务多年的我们的通病,我初初两次也是实务能过,后来几次过不了,现在想通了就能过了,当然这个考试也有押宝的成分.开车容易出车祸的往往是老车手,切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