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wrote:
一、
权利要求书:1、一种A,其特征在于,它包括B。
2、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其中的B是具 有X特征的C。
3、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A,其特征在于,其中的B是具 有X特征的D。
二、审查意见
D1披露了包括B的A,导致权1不具备新颖性。
未评价权2、3。(可以认为:现有技术中未披露具有X特征的C和具有X特征的D。)
三、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利益,使本案获得授权。进行答复、修改,如果认为需要分案,请说明理由,并撰写分案的权利要求书。 不知道贝利从哪里得来的“小道消息”,[s:4]真有这种考题啊?
在进行答复时,由于不能主动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因为如果增加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所以只能保留原权项中的2或3之一,将另外一个进行分案吧。
如果是重新撰写的话,我会写成下述的权项:
1、一种A,其特征在于,该A上具有X特征装置。
从而把原权项中的2和3概括起来。
但没有这种好事吧!这也太小儿科了[s: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