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njianxf wrote:
呵呵,合并技术方案,因为原来两个圈的交集画出来的圈本来就有
只是我个人理解了 太牛了,我觉得你发现了真知,由形式及实质。
一句话概括了无效修改的4条原则(当然没有修改原则4中开出的“不一般”的口子)。
我们可以称之为无效修改中的“画圈定律”,哈哈。。。
“画圈定律”还从形式上直观地点出了修改方式中的合并和删除方式的统一性,即,都是“权利圈”的删除,只是删除式修改是显性删除,合并式修改是隐性删除(删除非交集部分)。
通过“画圈定律”,我们可以发现目前指南中的修改原则和修改方式的规定有待完善,因为:符合修改原则的修改可能不符合指南中修改方式的规定,例如两个相同主题的独权的合并;按照指南中修改方式修改可能不符合修改原则,例如合并后可能超出原记载范围。这种规定本无可厚非,但相对于“画圈定律”的简单明确且直击实质的优势,指南就相形见拙了。而且,指南中存在关于“一般”这种难以把握和操作的规定,更显得冗杂而缺乏内核。
当然,“画圈定律”对于修改原则也进行了拓宽,即,增加了相同主题(实质相同)的合并机会,但很显然,与其说这种增加抵触了原来的原则,不如说原来的原则由于没有认识到其统一的内核(删除权利圈)而误漏了这种情况。
至于“一般”的规定,我认为则完全没必要。不规定“一般”并不表示绝对不可以突破,因为还有突破规则而直接适用原则的法理。
如果要用文字表述“画圈定律”,可以把原则中第(4)条修改为“只允许增加某一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去除“一般”这种字眼;可以把原来的修改方式仅作为例举而不作为限制,相当于实施例的作用。另外,可以把第(1)条的“不得改变主题名称”修改为“不得改变主题”,因为,“画圈定律”更强调实质,通过它也容易界定实质内容。
所以建议果汁局采用“画圈定律”吧,实在是个揭示实质的好东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