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2009-12-14 01:40
1436942
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06版指南中4部分3章4.6.1 修改原则提到: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显然,不能增加的技术特征包括“权力书没有,而说明书中有的特征”。
为什么?无论是根据法33条,还是细68条,都找不到支持这个规则的理由。

另外,所谓的“一般”情况是什么情况,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按照“一般”处理;
“不一般”又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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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12-14 03:09:20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防止出现死马变成活马,比如已经授权公告的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在说明书里有记载,从实施者的角度看独权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不可实现的、是一个无效的专利,那么他们就可以免费实施,如果无效过程中还可以加入这些必要技术特征那就使得本来无效的独权变成有效,那么除专利权人外的实施者就得为他们的实施行为承担相关责任,但是他们根据实施前所能得知的公告文本无法预料到自己行为要承担这样的责任,这有点事后法的味道,违背法律无溯及既往的规定。

无效过程允许权利要求补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还降低了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试想假如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至少需要A、B、C三个技术特征的组合才能达到,而代理人可以随便挑其中的一个或两个写入独权,再把A、B、C写入说明书即可,反正无效时可以补入独权,这显然不利于代理人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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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狂飘  注册会员 | 2009-12-14 03:36:26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专利狂说得对,学习了。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4 04:16:51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专利狂 wrote:
防止出现死马变成活马,比如已经授权公告的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这些必要技术特征在说明书里有记载,从实施者的角度看独权记载的技术方案是不可实现的、是一个无效的专利,那么他们就可以免费实施,如果无效过程中还可以加入这些必要技术特征那就使得本来无效的独权变成有效,那么除专利权人外的实施者就得为他们的实施行为承担相关责任,但是他们根据实施前所能得知的公告文本无法预料到自己行为要承担这样的责任,这有点事后法的味道,违背法律无溯及既往的规定。
那为什么允许“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呢?这不是也会导致死马变活马吗?
专利狂 wrote:
无效过程允许权利要求补入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还降低了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试想假如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至少需要A、B、C三个技术特征的组合才能达到,而代理人可以随便挑其中的一个或两个写入独权,再把A、B、C写入说明书即可,反正无效时可以补入独权,这显然不利于代理人水平的提高。
允许这种修改,不也“降低了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吗:
根据你的思路--试想假如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至少需要A、B、C三个技术特征的组合才能达到,而代理人可以随便挑其中的A写入独权,再把B、C写入从权(甚至是分成2个从权)即可,反正无效时可以补入独权(或者称之为“删独,合并从”),这显然 也 不利于代理人水平的提高。
专利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12-14 05:03:11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binglou wrote:
那为什么允许“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呢?这不是也会导致死马变活马吗?
允许这种修改,不也“降低了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吗:
根据你的思路--试想假如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至少需要A、B、C三个技术特征的组合才能达到,而代理人可以随便挑其中的A写入独权,再把B、C写入从权(甚至是分成2个从权)即可,反正无效时可以补入独权(或者称之为“删独,合并从”),这显然 也 不利于代理人水平的提高。

通过“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而最终能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并非将死马变成活马,而是原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着多个权利要求,其中有些有效即活马,而有些实质上是无效的即死马,这样的修改是保留活马踢除死马,或者将半死的多匹马通过互补合并成一匹活马。

首先我并没说过这样修改方式无懈可击,不管什么事物肯定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过这种修改方式相对于允许权利要求无效时补入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的修改方式肯定更有助于提高代理人的水平。
再者无效过程中并非将从权中的技术特征补入独权都可以的,也不能随便做合并式修改,还要考虑修改是否超范围,比如:
权1:A。
权2:权1+B。
权3:权1+C。
而对应的说明书记载两个技术方案:A+B,A+C,或者记载的技术方案是A+B+C+D+...

此时就不能把技术特征B、C补入独权,也不能采用删除独权、合并从权的修改方式。而如果后面还存在引用权1的权4、权5、权6...的话,这个问题将变得相当复杂,这样即使说明书中记载了A+B+C的技术方案而允许删除独权、合并从权2和3的修改方式后,后面的从权4、5、6等继续引用修改后的独权,基本上都会出现修改超范围,如果代理人能事先就考虑到这些问题而把对应的所有技术方案都记载在从权中或说明书中保证不会出现修改超范围,那么即使他采用这种写法,他的水平也不低了[s:2]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4 08:04:51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专利狂 wrote:
通过“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而最终能维持专利权部分有效并非将死马变成活马,而是原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着多个权利要求,其中有些有效即活马,而有些实质上是无效的即死马,这样的修改是保留活马踢除死马,或者将半死的多匹马通过互补合并成一匹活马。
对于公众来说,只有死马和活马,没有半死马--他们认为无效的权力,他们就当是不会救活的权力--根据你的思路,
那么,无论以什么方式去救活这些死马,都算侵犯了公众的权力了--根据你的思路。
专利狂 wrote:
首先我并没说过这样修改方式无懈可击,不管什么事物肯定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过这种修改方式相对于允许权利要求无效时补入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的修改方式肯定更有助于提高代理人的水平。
姑且认为“提高代理人水平”是有用的,但专利法和细则不支持以这个理由限制修改阿。
专利狂 wrote:
再者无效过程中并非将从权中的技术特征补入独权都可以的,也不能随便做合并式修改,还要考虑修改是否超范围,比如:
权1:A。
权2:权1+B。
权3:权1+C。
而对应的说明书记载两个技术方案:A+B,A+C,或者记载的技术方案是A+B+C+D+...

此时就不能把技术特征B、C补入独权,也不能采用删除独权、合并从权的修改方式。而如果后面还存在引用权1的权4、权5、权6...的话,这个问题将变得相当复杂,这样即使说明书中记载了A+B+C的技术方案而允许删除独权、合并从权2和3的修改方式后,后面的从权4、5、6等继续引用修改后的独权,基本上都会出现修改超范围,如果代理人能事先就考虑到这些问题而把对应的所有技术方案都记载在从权中或说明书中保证不会出现修改超范围,那么即使他采用这种写法,他的水平也不低了[s:2]
不论从哪里把特征加入某权利要求,不论这样作是否是允许的,都不是法律的原话,而是法律的引申。
法律很简单,就两条,法33,细68。
指南中所有其他的规则都是从这两条原则导出来的,
例如你上面说到的例子,其实是说“选择也是一种发明”的道理--发明人无权在申请日后做出这种选择(选择若干特征来构成一个方案,原文件中没有这些特征就可以实用的证明)--这也是33条的衍生物,我们可以给它找到一个合法的来源。

但是,“(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这条规则,就象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孩子,它从哪里来的呢?
还有那个“一般”,鬼鬼祟祟不清不楚地撂在状语的位置,更是让人看了纠结……
鈊綤爺  新手上路 | 2009-12-14 21:54:16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这应该分的是授权前和授权后的
授权后的话 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是不能再加到权力要求里的
xinjianxf  注册会员 | 2009-12-15 06:23:00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个人理解
为了专利权的稳定性
当公众看到一份授权的专利
就知道,做什么会侵犯该专利权
如果允许专利权增加特征
那么,就使权利范围处于不确定状态
另一方面,还有奉献给公众的概念
即如果你做出了某发明,但是未在权利要求说中要求保护
而只是在说明书中描述了
那么一种理解是,你已经把给发明奉献给公众了
当然以后也不能再要回来了
benson198458  版主 | 2009-12-15 07:01:49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binglou wrote:
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06版指南中4部分3章4.6.1 修改原则提到:
“(4) 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显然,不能增加的技术特征包括“权力书没有,而说明书中有的特征”。
为什么?无论是根据法33条,还是细68条,都找不到支持这个规则的理由。

另外,所谓的“一般”情况是什么情况,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按照“一般”处理;
“不一般”又是什么情况?

所谓的不一般即使实际操作中从来没有出现过。

用个一般可能是中国人不喜欢把事情说死做绝的习惯吧。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5 23:51:34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鈊綤爺 wrote:
这应该分的是授权前和授权后的
授权后的话 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是不能再加到权力要求里的
说的是无效过程中,都是授权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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