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2009-12-14 01:40
1455142
summerforever  注册会员 | 2009-12-17 00:16:19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binglou wrote:
那为什么允许“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呢?这不是也会导致死马变活马吗?

记得以前听讲座的时候听一位老审查员说过,当时允许合并式修改的初衷,是因为如果不允许合并式修改,申请人为了穷举种种实施例,往往需要撰写非常多项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审查起来也会非常的费力。
因此,为了减轻审查员的工作量,我们超出十条权利要求就要多收附加费,使得大部分的权利要求书的项数都在了十项以内,但是,兼顾广大申请人的利益,(超项的费用太高了,有时都超出申请费甚至实审费了),允许申请人在授权后可以进行合并式修改。而且,合并式修改的限制还是比较多的,需要实施例的支持。

至于保护范围的讨论,我认为是这个的:
由于我们已经将可以合并式的修改落在了明处,那么了解专利法相关知识的人,在对待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一系列保护范围的时候,也会明白可以合并式修改后的那个保护范围。就好像我们提某案子无效的时候,也会预先想到对方或许可以合并式修改,我们如何应对。既然规则是透明的,那么就依然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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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erforever  注册会员 | 2009-12-17 00:23:51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binglou wrote:

允许这种修改,不也“降低了代理人的专业素质要求”吗:
根据你的思路--试想假如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至少需要A、B、C三个技术特征的组合才能达到,而代理人可以随便挑其中的A写入独权,再把B、C写入从权(甚至是分成2个从权)即可,反正无效时可以补入独权(或者称之为“删独,合并从”),这显然 也 不利于代理人水平的提高。

针对这点,其实,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很大不同的,说明书的内容是非常多的,三四页的内容都可能找出四五百个特征以待随时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中去,再加上附图中所包含的信息呢;这在答复一通的时候,是常常碰到的状况。

而在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你难道能把这说明书中隐含的三四百个特征分别写在三四百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去么?你如果真的这么写了,那么你厉害,那么高的权利要求附加费,财大气粗啊,你在无效的时候是可以挑挑拣拣的合并啊补入独权的。而你如果写在一个权利要求里,你却又不能把这权利要求中的 某个技术特征单独的拿出来补到独权中了。授权后的修改规则已经限制了这种投机的写法。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还是要好好的提炼的呀。尤其是实用新型。
这也是为什么我觉得实用新型,尤其是一些有价值的方案申请实用新型的,写起来更应该仔细斟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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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09-12-17 00:30:19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我还是举个例子吧,你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征为A, 附属权利要求为A+B,说明书还有写A+C。但是现在我要做A+C的产品,所以只需要无效你的A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可以增加特征,你可以在无效过程中将独立权利要求改为A+C。
1. 这样对我公平么?专利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所以你公开但没有claim的部分应该当作是你自愿公开技术内容。
2. 专利撰写的权利在申请人,所以你同时需要承担责任,就是你遗漏了原本应该写进claim的特征。
3. 如果可以增加特征,那么要求撰写质量还有什么意义?撰写不仅仅是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准确的范围,并且要求附属权利要求广泛详细的范围。一个是广度,一个是深度。
4. 为什么发明的权利稳定性高于新型,就在于实质审查的过程中是可以限缩或调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至于很容易被无效。审查过程的工作在于让一个发明得到他应有的权利,这个时候修改claim并不是增加工作量,而是本来就是这样的工作。但是无效过程是针对一个已经获得的权利是否应当获得的问题来评价,因此,对于原本就不存在的权利(没有写进权利要求的部分)不应当在考虑范围内。
5. 立法不执行在此不做评价,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太多了大家也都清楚,但是能拿到台面上么?中国的法律有多少条写了“特殊情况”,“一般”,“除非”这样的字眼也很明显了。
gogo206  注册会员 | 2009-12-17 03:22:10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说起这个“一般”,我记得有次听课,讲无效时老师是这样说的。考虑到立法初期,很多代理人的撰写质量不好,导致后期被无效时,连合并权利要求都没有办法补救,但是有些专利又是很有价值的。所以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复审委员会会酌情考虑是否采用“法外开恩”的补救方式。不过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到现在为止只出现过一例。所以广大代理人不用抱有这种侥幸心理。呵呵,原话记不太清楚了,不过大意是这样的。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7 03:37:26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gogo206 wrote:
说起这个“一般”,我记得有次听课,讲无效时老师是这样说的。考虑到立法初期,很多代理人的撰写质量不好,导致后期被无效时,连合并权利要求都没有办法补救,但是有些专利又是很有价值的。所以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复审委员会会酌情考虑是否采用“法外开恩”的补救方式。不过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到现在为止只出现过一例。所以广大代理人不用抱有这种侥幸心理。呵呵,原话记不太清楚了,不过大意是这样的。
这种典故听起来比较真实,算是对立法者思路的一个溯源吧。
你提供的这个信息,给出了当初写这个规则的直接原因,对进一步分析把握这个规则有价值。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7 03:52:15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summerforever wrote:
记得以前听讲座的时候听一位老审查员说过,当时允许合并式修改的初衷,是因为如果不允许合并式修改,申请人为了穷举种种实施例,往往需要撰写非常多项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审查起来也会非常的费力。
因此,为了减轻审查员的工作量,我们超出十条权利要求就要多收附加费,使得大部分的权利要求书的项数都在了十项以内,但是,兼顾广大申请人的利益,(超项的费用太高了,有时都超出申请费甚至实审费了),允许申请人在授权后可以进行合并式修改。而且,合并式修改的限制还是比较多的,需要实施例的支持。
同意你说的,但“增加特征”也具备与此类似的情况。
summerforever wrote:
至于保护范围的讨论,我认为是这个的:
由于我们已经将可以合并式的修改落在了明处,那么了解专利法相关知识的人,在对待权利要求书所描述的一系列保护范围的时候,也会明白可以合并式修改后的那个保护范围。就好像我们提某案子无效的时候,也会预先想到对方或许可以合并式修改,我们如何应对。既然规则是透明的,那么就依然是公平的。
同上。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7 04:16:08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summerforever wrote:
针对这点,其实,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很大不同的,说明书的内容是非常多的,三四页的内容都可能找出四五百个特征以待随时补充到权利要求书中去,再加上附图中所包含的信息呢;这在答复一通的时候,是常常碰到的状况。

而在写权利要求书的时候,你难道能把这说明书中隐含的三四百个特征分别写在三四百个从属权利要求中去么?你如果真的这么写了,那么你厉害,那么高的权利要求附加费,财大气粗啊,你在无效的时候是可以挑挑拣拣的合并啊补入独权的。而你如果写在一个权利要求里,你却又不能把这权利要求中的 某个技术特征单独的拿出来补到独权中了。授权后的修改规则已经限制了这种投机的写法。

因此,从属权利要求还是要好好的提炼的呀。尤其是实用新型。
这也是为什么我觉得实用新型,尤其是一些有价值的方案申请实用新型的,写起来更应该仔细斟酌的原因。
如上所述:
说明书里面的“特征”是有限的,
而且,在前一个权项(可能是独权或从权)无效的基础上仍然有创造性的特征更少,
固然基于一个有创造性的独权,可以靠增加垃圾限定的方式得到很多“有创造性”的从权,
但如果这个独权被无效了,那么这些从权就都没有意义了--换句话说,这些从权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意义。
所以,每一个从权,只有相对于其引用的独权具备创造性,才有存在的价值。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效中修改若允许添加特征,其实选择范围没多大。

所以,即便允许添加说明书有而权力书没有的特征,权利人的选择也远不是“多到离谱”的。
就象一棵树,主干没了,剩下的就是树枝,还得“分”很多树枝,树枝再没有创造性,就剩下“分开”的无穷多小柳条,那就更没有什么保护价值,也谈不上创造性了。
创造性不仅仅是增加的特征多了就可以水涨船高,简单叠加的东西,并不增加一个方案的创造性,
从权具有的创造性,一般只是基于独权的创造性而“沾光”罢了。

比方说,独权是汽车,那么有后视镜的汽车也有创造性,
但如果汽车被无效了,那这个从权也站不住(假设背景技术是自行车,以及加后视镜的自行车)。
如果申请时只有“汽车”这个独权,只在说明书写了“后视镜”,
就算允许权利人在无效中去加特征,他也要受法22.2制约;
何必在修改方式上一刀切,把孩子跟洗澡水都倒了呢?
如果说明书里提到的是个非常棒的方案,这样不是“显失公平”(虽然我对这个词一向不认可,但这里姑且用一下)了吗?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7 04:28:46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zrysprite wrote:
我还是举个例子吧,你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征为A, 附属权利要求为A+B,说明书还有写A+C。但是现在我要做A+C的产品,所以只需要无效你的A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可以增加特征,你可以在无效过程中将独立权利要求改为A+C。
1. 这样对我公平么?专利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所以你公开但没有claim的部分应该当作是你自愿公开技术内容。
如前所述,这种“不公平”的例子,由“无效允许合并从权”首开先河,为什么不许“添加特征” 得到平等对待呢?
zrysprite wrote:
2. 专利撰写的权利在申请人,所以你同时需要承担责任,就是你遗漏了原本应该写进claim的特征。
同上
zrysprite wrote:
3. 如果可以增加特征,那么要求撰写质量还有什么意义?撰写不仅仅是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准确的范围,并且要求附属权利要求广泛详细的范围。一个是广度,一个是深度。
同上
zrysprite wrote:
4. 为什么发明的权利稳定性高于新型,就在于实质审查的过程中是可以限缩或调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至于很容易被无效。审查过程的工作在于让一个发明得到他应有的权利,这个时候修改claim并不是增加工作量,而是本来就是这样的工作。但是无效过程是针对一个已经获得的权利是否应当获得的问题来评价,因此,对于原本就不存在的权利(没有写进权利要求的部分)不应当在考虑范围内。
同上
zrysprite wrote:
5. 立法不执行在此不做评价,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太多了大家也都清楚,但是能拿到台面上么?中国的法律有多少条写了“特殊情况”,“一般”,“除非”这样的字眼也很明显了。
不求解决,但求了解:)
zrysprite  中级会员 | 2009-12-17 18:23:28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你的意思应该是指claim1是A, claim2引用claim1是B, claim3引用claim1是C,然后合并成A+B+C的情况?
虽然并没有很明显的说明A+B+C的claim, 但是毕竟还是属于最大范围内的限缩,也属于在审查范围之内的
xinjianxf  注册会员 | 2009-12-17 22:54:12

Re:为什么无效时权利要求不能增加特征?

呵呵,合并技术方案,因为原来两个圈的交集画出来的圈本来就有
只是我个人理解了
binglou wrote:
那合并技术方案,也会形成一个此前不存在的小圈,跟你这里描述情况一致,为什么就允许呢。
你跟专利狂意思确实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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