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举个例子吧,你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征为A, 附属权利要求为A+B,说明书还有写A+C。但是现在我要做A+C的产品,所以只需要无效你的A就可以了。但是如果可以增加特征,你可以在无效过程中将独立权利要求改为A+C。
1. 这样对我公平么?专利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所以你公开但没有claim的部分应该当作是你自愿公开技术内容。
2. 专利撰写的权利在申请人,所以你同时需要承担责任,就是你遗漏了原本应该写进claim的特征。
3. 如果可以增加特征,那么要求撰写质量还有什么意义?撰写不仅仅是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的准确的范围,并且要求附属权利要求广泛详细的范围。一个是广度,一个是深度。
4. 为什么发明的权利稳定性高于新型,就在于实质审查的过程中是可以限缩或调整权利要求的范围不至于很容易被无效。审查过程的工作在于让一个发明得到他应有的权利,这个时候修改claim并不是增加工作量,而是本来就是这样的工作。但是无效过程是针对一个已经获得的权利是否应当获得的问题来评价,因此,对于原本就不存在的权利(没有写进权利要求的部分)不应当在考虑范围内。
5. 立法不执行在此不做评价,这样的事情发生的太多了大家也都清楚,但是能拿到台面上么?中国的法律有多少条写了“特殊情况”,“一般”,“除非”这样的字眼也很明显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