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要求书撰写方式,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甲的专利,权利要求:一种调味品,由a,b组成。
厂家乙生产某调味品,由a,b,c组成,是否侵权?

答案1:不侵权,因为权力要求保护的范围是“只有ab组份”的调味品,而嫌疑产品不在此列。

答案2:侵权:该嫌疑产品可以认为是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专利保护的“a,b”,一部分是c,前者侵权。
而且,前者仍然可以起着甲专利描述的功效,添加c也只是简单的功能叠加。
c虽然不侵权,但因为无法割分,所以应该一并处理。

--选哪个?为什么
(如果选择2,那么说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效果等同于开放式写法。则可以得到推论:“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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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24 05:34:59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回答选哪个答案的时候,要给出对另外一个答案的反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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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rryton  注册会员 | 2009-12-24 16:23:35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选2,侵权判读两个原则之一,全要素原则,专利保护的AB两个元素,被产品全部揭露了即符合该原则。
所以一份好的专利,其权利要求尤其是主权项的文字都比较少,这样它的保护范围就最大,具个例子,一个关于电视机的母专利,如果它的主权项只说显示装置,具有显像元件和声音元件,那么凡是有显像元件和声音元件的装置,不管叫什么,也不管后来在上面添加了什么,都会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不知道这样解释清不清楚?
joyce418  新手上路 | 2009-12-24 18:21:43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侵权,如果,添加了C,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可相互协商,交叉许可。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25 00:56:17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楼上两位选的都是“答案2”,理由都是从“特征覆盖”的角度去判断侵权
--这是对答案2的一个解释。
你们没有说为什么不选“答案1”。

我这个问题问的核心其实是开放式描述和封闭式描述的异同。
asdk2  中级会员 | 2009-12-25 02:34:56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嗯,我也一直在考虑这个问题。
专利狂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12-25 19:35:10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在现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框架内是选择2,当然这有不合理之处,只能说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完善而已,具体可以参考
http://www.unitalenlaw.com/zhouxun2/zhouxun186/ltbl.htm
junioragent  注册会员 | 2009-12-25 20:15:42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侵权,不选择答案1是因为审查指南只用于判断专利性而不用于侵权判定。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26 05:03:28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专利狂 wrote:
在现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框架内是选择2,当然这有不合理之处,只能说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完善而已,具体可以参考
http://www.unitalenlaw.com/zhouxun2/zhouxun186/ltbl.htm
我倒认为选2是合理的。
在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薛晨光《浅议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文中,
得到的结论跟我是一样的:目前情况下封闭式和开放式撰写保护效果一致。

但他的思路跟我大相径庭。他认为: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覆盖”应该理解为:权项里面“明显提出的名词”被覆盖;
例如:权项“某物由a,b组成”,那么其中明显提到了a和b,那么判断覆盖的对象是a和b,
以此判断取代了对原权项的判断。
应该注意的是:“由ab组成”的汉语意义,以及根据指南里面的进一步强调,
还包括了一个“要素”:“不包括除ab以外的其他成分”。
显然这个要素是构成权项的“必要条件”。
而他忽略了对这个要素的覆盖,进而得到“封闭式”和“开放式”保护效果一致的结论。

而我的思路则是:
成分为abc的产品相对于封闭式描述“由ab组成的产品”具备更多成分,这里暂且称之为“开放式产品”。
由于“开放式产品”也包括了“封闭式权项”限定的部分(由ab组成的那部分产品),所以这个部分侵权,所以这个产品整体也侵权。
所以封闭式描述达到了开放式描述的保护效果。
虽然权项本身界定的对象不一样,但开放式产品的“二重身份属性”(既可以被认为是“开放式产品”,也可以认为是“包括了封闭式产品”的产品)使得执行中界定的对象是一样的。
所以我认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保护效果一致

我认为,他的结论虽然跟我一致,但其推导过程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我们回过头来看“权项”和“特征”是个什么关系:
权项:一种对象Phi,其特征是A,B,C
用逻辑表达式表示就是:
  \"A×B×C=True\" <=> “Phi=True”(覆盖 定义为 侵权,或者说:覆盖就是侵权,侵权就是覆盖)
  即:A×B×C=Phi
  即:A=True且B=True且C=True 是 Phi的“充分必要条件”
  而A,B或C是Phi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根据这个数学模型,“全面覆盖”应该理解为嫌疑产品对A,B,C这些“特征”(条件)的全部满足,
即嫌疑产品必须同时满足A,B,C,才能被认为是侵权产品。
公式中的“特征”A,B或C应该被什么实体代入呢
--平常我们都不去谈这个话题,因为这个话题似乎是不值得一提的--显然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权项中“明显提出的名词”,
而应该还包括“这些名词之间的关系”:权项中语句、每一个文字所限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也是Phi的“必要非充分条件”,那么必须也罗纳在判断之中。
在该例中,这些条件应该是:
  A:包括a
  B:包括b
  C:“不包括除ab以外的其他成分”
虽然原权项没有“明确的名词”对应C这个条件,但其语句已经清晰地表达了这个意思,所以C应该作为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纳入判断。

因为我和薛的思路不同,所以我们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也不一样:
薛的方法是在《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全面覆盖原则并不适用于封闭式权利要求”,等等对法规的修改。
我的方法是在审查指南中摒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两处:2.2,2.10);
其实不摒弃也可以,因为执行中不受此影响--我上面的理解方法跟指南和法规不矛盾,
不摒弃的结果不过是审查员和代理人白浪费点脑子罢了。

因为我和薛的思路不同,所以我们最终的诉求也不一样:
薛的诉求是让全面覆盖的解释可以体现指南中“封闭式”描述相对于“开放式”的差异;
我的诉求是抹平二者差异,让开放式产品无条件落入法网。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26 05:12:44

Re:权力要求书可否摈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

junioragent wrote:
侵权,不选择答案1是因为审查指南只用于判断专利性而不用于侵权判定。
“审查指南只用于判断专利性而不用于侵权判定”--不同意这个说法。
指南只说了封闭式、开放式写法对应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这两种写法“用于的场合”。

而且,用途1、专利性判断:如果对比文件可以覆盖权项,则权项无新颖性;
用途2、侵权判断:如果嫌疑产品可以覆盖权项,则产品侵权;
由此可见,由这两个用途的差异,不能得出权项有不同解释。

显然,权项的表达方式以及其描述的范围,在两个环境下是一样的,
所以对于某种撰写方式,覆盖判断法对于新颖性判断和侵权判断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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