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狂 wrote:
在现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框架内是选择2,当然这有不合理之处,只能说相关制度体系还不完善而已,具体可以参考
http://www.unitalenlaw.com/zhouxun2/zhouxun186/ltbl.htm 我倒认为选2是合理的。
在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薛晨光《浅议开放式权利要求和封闭式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文中,
得到的结论跟我是一样的:目前情况下封闭式和开放式撰写保护效果一致。
但他的思路跟我大相径庭。他认为: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覆盖”应该理解为:权项里面“明显提出的名词”被覆盖;
例如:权项“某物由a,b组成”,那么其中明显提到了a和b,那么判断覆盖的对象是a和b,
以此判断取代了对原权项的判断。
应该注意的是:“由ab组成”的汉语意义,以及根据指南里面的进一步强调,
还包括了一个“要素”:“不包括除ab以外的其他成分”。
显然这个要素是构成权项的“必要条件”。
而他忽略了对这个要素的覆盖,进而得到“封闭式”和“开放式”保护效果一致的结论。
而我的思路则是:
成分为abc的产品相对于封闭式描述“由ab组成的产品”具备更多成分,这里暂且称之为“开放式产品”。
由于“开放式产品”也包括了“封闭式权项”限定的部分(由ab组成的那部分产品),所以这个部分侵权,所以这个产品整体也侵权。
所以封闭式描述达到了开放式描述的保护效果。
虽然权项本身界定的对象不一样,但开放式产品的“二重身份属性”(既可以被认为是“开放式产品”,也可以认为是“包括了封闭式产品”的产品)使得执行中界定的对象是一样的。
所以我认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保护效果一致
我认为,他的结论虽然跟我一致,但其推导过程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我们回过头来看“权项”和“特征”是个什么关系:
权项:一种对象Phi,其特征是A,B,C
用逻辑表达式表示就是:
\"A×B×C=True\" <=> “Phi=True”(覆盖 定义为 侵权,或者说:覆盖就是侵权,侵权就是覆盖)
即:A×B×C=Phi
即:A=True且B=True且C=True 是 Phi的“充分必要条件”
而A,B或C是Phi的“必要非充分条件”。
根据这个数学模型,“全面覆盖”应该理解为嫌疑产品对A,B,C这些“特征”(条件)的全部满足,
即嫌疑产品必须同时满足A,B,C,才能被认为是侵权产品。
公式中的“特征”A,B或C应该被什么实体代入呢
--平常我们都不去谈这个话题,因为这个话题似乎是不值得一提的--显然不应该仅仅理解为权项中“明显提出的名词”,
而应该还包括“这些名词之间的关系”:权项中语句、每一个文字所限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这些条件也是Phi的“必要非充分条件”,那么必须也罗纳在判断之中。
在该例中,这些条件应该是:
A:包括a
B:包括b
C:“不包括除ab以外的其他成分”
虽然原权项没有“明确的名词”对应C这个条件,但其语句已经清晰地表达了这个意思,所以C应该作为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纳入判断。
因为我和薛的思路不同,所以我们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也不一样:
薛的方法是在《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全面覆盖原则并不适用于封闭式权利要求”,等等对法规的修改。
我的方法是在审查指南中摒弃封闭式和开放式之分(两处:2.2,2.10);
其实不摒弃也可以,因为执行中不受此影响--我上面的理解方法跟指南和法规不矛盾,
不摒弃的结果不过是审查员和代理人白浪费点脑子罢了。
因为我和薛的思路不同,所以我们最终的诉求也不一样:
薛的诉求是让全面覆盖的解释可以体现指南中“封闭式”描述相对于“开放式”的差异;
我的诉求是抹平二者差异,让开放式产品无条件落入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