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lou wrote:
你这个答案看来比较能够说得过去了,但还有一点点问题:
如果此规则(4)涉及的情况不包括分案申请,
那么这个规则(4)的存在就是多余的,
因为直接用法31可以起到这条的效果--修改后的文件需要满足单一性,而(4)描述的情况是违反单一性的。
如果它的存在不是多余的,那它涉及的情况就包括分案申请。
如果它涉及的情况包括分案申请,那么08标准答案就违反(3),(4)--问题回到原点。
也许《指南》或《标准答案》在这个问题上至少犯了以下三个错误中的一个:
1 (4)是多余的
2 标准答案错了
3 (3)、(4)错了
往最轻里说,选1吧,就象足球里面的假动作,把我晃了:(
你的“盲点说”有价值,人应该深入分析自己的错误,寻找其中规律性的因素,学习了! 看来必须严正指出你这并非“思维盲点”,你是走向了岔道。
具备质疑能力本身是一个优点,但怀疑一切,滥用质疑,其害深矣。
你并没有理解指南这部分的内容。举两个例子吧:
1、06年实务题,原参考答案增加了以“衣架”为主题的独立权利要求,它不符合细则第51条第3款,且属于“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未出现过”的情形。
2、说明书记载了技术方案M及其改进技术方案N、P及其改进技术方案Q,M和P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权利要求书只要求保护技术方案M、N,审查意见指出M无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删除M、N而将P或Q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这种修改不符合细则第51条第3款,且属于“将记载在说明书中,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的情形。
分案和修改扯到一起,而且看了我的几个帖之后还继续往这个岔道钻,我有点不知所措了,或许是我的水平不够。我看了你的好几帖,觉得水平挺高的,未曾想你竟然会认为分案是一种修改甚至认为是答复OA时的修改。起初以为你是认为08年实务题参考答案分案理由陈述有问题,要是知道你是认为分案申请的独权与指南矛盾,我就不来凑这个热闹了。学习过程中理解错误本不要紧,要命的是还以为自己正确而怪书写错了,批评专利法、细则、指南或者国知局是容易的,批评自己就难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