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6 04:45:20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洛飞 wrote:
指南还太薄、太宽乏、可操作性不强。
薄书最可怕。
记得学习一门课《××》,任课老师编的,错那叫一个多阿。薄薄一本,翻过来倒过去的看,笔记写的比书厚,走不下去阿,。每一页都是问题。
感觉那本书沉甸甸的
反倒是有些大厚书,看起来可以行云流水,看完了以后书可以扔掉,都记在心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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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16 05:53:37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binglou wrote:
你这个答案看来比较能够说得过去了,但还有一点点问题:

如果此规则(4)涉及的情况不包括分案申请,
那么这个规则(4)的存在就是多余的,
因为直接用法31可以起到这条的效果--修改后的文件需要满足单一性,而(4)描述的情况是违反单一性的。

如果它的存在不是多余的,那它涉及的情况就包括分案申请。
如果它涉及的情况包括分案申请,那么08标准答案就违反(3),(4)--问题回到原点。

也许《指南》或《标准答案》在这个问题上至少犯了以下三个错误中的一个:
1 (4)是多余的
2 标准答案错了
3 (3)、(4)错了

往最轻里说,选1吧,就象足球里面的假动作,把我晃了:(

你的“盲点说”有价值,人应该深入分析自己的错误,寻找其中规律性的因素,学习了!
关于指南例外的例外(4),我举个例子,不知是否合适,供讨论

原权书
1、枕头,振动器+音频检测器。
2、如1的枕头,还包括比较器。

审查意见:权1无新颖性。

依据说明书(今年卷三第2部分题面),修改后的权书:
1、枕头,振动器+音频检测器+比较器。
2、枕头,气囊式充放气装置+音频检测器+比较器。

修改后的1和2,具有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具有单一性。
增加的新权2属于第(4)种情况。

虽然这个例子比较傻,但可以明白,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只表示两者没有从属关系,不表示两者没有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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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16 06:02:05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binglou wrote:
是阿,
严格说,这种“误解”才是从文字上面应该理解为的“正解”。
法33条是管修改的,干分案什么事阿。
法律解释允许扩大解释。

我困惑的是,原细则中,为什么没把细则43.1列入无效理由,难道是因为疏忽,漏了?或者是有意把这种理由归为法33条管?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16 06:16:57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对法33条做扩大解释后,会出现你说的修改方式上不一致的问题,但这并不矛盾,细则和指南的规定属于下位法对上位法分情况的解释,虽然没明确这样说,但结构还是比较清晰的。况且,这种解释可能只是补救解释,可能与立法初衷并不一致。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6 07:22:20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fevernova wrote:
关于指南例外的例外(4),我举个例子,不知是否合适,供讨论

原权书
1、枕头,振动器+音频检测器。
2、如1的枕头,还包括比较器。

审查意见:权1无新颖性。

依据说明书(今年卷三第2部分题面),修改后的权书:
1、枕头,振动器+音频检测器+比较器。
2、枕头,气囊式充放气装置+音频检测器+比较器。

修改后的1和2,具有共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比较器“,具有单一性。
增加的新权2属于第(4)种情况。

虽然这个例子比较傻,但可以明白,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只表示两者没有从属关系,不表示两者没有单一性。
规则(4)是“不允许的修改的情况的例外的例外,”,规则(4)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你给的这个例子是这个意思吗?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6 07:30:32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不错,今天又学了一招:可以基于“分案超范围”提起无效,理由是法33条。
抄笔记本上去。
有点打鼓,关于这个,有进一步的支持理论和案例吗?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16 07:35:37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binglou wrote:
规则(4)是“不允许的修改的情况的例外的例外,”,规则(4)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你给的这个例子是这个意思吗?
是这个意思。
你看看有没有漏洞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16 07:40:17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binglou wrote:
不错,今天又学了一招:可以基于“分案超范围”提起无效,理由是法33条。
抄笔记本上去。
有点打鼓,关于这个,有进一步的支持理论和案例吗?
我这没有进一步的支持理论和案例,而且以前讨论过这个问题,没有结果。

不过新细则送审稿的无效理由中已经增加了这条无效理由,所以反推过来,我们的观点还算比较合理,因为,依据老细则,我实在想不到其它方法了。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16 07:48:55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fevernova wrote:
是这个意思。
你看看有没有漏洞
: ) 没漏洞,典型的规则(4)情况,属于“不能被接受”的情况。
其实如果08年的那个“组合物”如果不分案,就是规则(4)的个例子。
分案了,咱按照扩大化解释专利法33的方式(就是分案也算修改),它也能算规则(4)。
你提到的扩大化解释专利法33--是不是指“分案也算修改”?
fevernova  注册会员 | 2009-12-16 08:21:45

Re:对2008年务实卷标准答案的疑问:增加的独权不符合指南吧

binglou wrote:
: ) 没漏洞,典型的规则(4)情况,属于“不能被接受”的情况。
其实如果08年的那个“组合物”如果不分案,就是规则(4)的个例子。
分案了,咱按照扩大化解释专利法33的方式(就是分案也算修改),它也能算规则(4)。
你提到的扩大化解释专利法33--是不是指“分案也算修改”?
不对不对
08组合物是没有单一性才分案
我举的例子有单一性
这个问题,其实你前面已经提到,即,情况(4)是应该满足单一性的,不然就没存在必要了。
是不是转一圈转晕了

法33,我是这个意思,不过纯粹个人观点,没有权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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