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利 wrote: \"合议组认为,“首先,仅仅以人们以往没有采用某种技术方案为由说明采用这种方案克服了技术偏见是不充分的。可称之为偏见的认识至少应当是具有指导意义的认识,例如在教科书中肯定过的认识等。因此,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说明,在盆景制造业中已形成了一种权威性的认识,即认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在盆景的侧面设置电器室等。\" 1、楼主能看懂这句话吗? 2、楼主能理解D1中明确排除“振动器+气囊”合用方式及其理由代表什么吗?
星际猛男 wrote: 哥,,请看下审查指南中对说明书清楚完整部分对“技术偏见”要求充分公开的问题,,
binglou wrote: 没看见“充分公开”的字样,即便有类似含义的描述,我想对比文件1也算充分公开了吧。 审查指南里面就这么一段话,提到了“技术偏见”: “5.2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 技术偏见,是指在某段时间内、某个技术领域中,技术人员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它引导人们不去考虑其他方面的可能性,阻碍人们对该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如果发明克服了这种技术偏见,采用了人们由于技术偏见而舍弃的技术手段,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则这种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例如】 对于电动机的换向器与电刷间界面,通常认为越光滑接触越好,电流损耗也越小。一项发明将换向器表面制出一定粗糙度的细纹,其结果电流损耗更小,优于光滑表面。该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 ” 就说这个例子吧,“人们都知道越光滑接触越好”(命题A), 换句话说就是,“人们都知道越粗糙接触越不好”(命题B), --这两句话是一个意思,A、B是等价命题。 那么后一句话(命题B),是不是公开了“把换向器表面作得粗糙些”的技术方案呢? --这种相反的方法、导致认识中不利结果的方法,会不会成为一种技术的启发呢? 八成有人,就喜欢反着理解,或者理解方式跟其他人不一样,就偏偏从命题B得到了技术启发呢? (非贬义,就象有人看到务实卷对比文件1提到“气囊和振动器不能合用”反而得到“二者能合用”的技术启示一样) 那不就说明了命题B事实上公开了“把换向器表面作得粗糙些”这种方案, 由于命题A跟B是等价的, 所以有:命题A本身就公开了“把换向器表面作得粗糙些”这种方案; 那么,换向器的例子就没有创造性了,这就跟审查指南的结论矛盾了。 显然,反向描述不成其为正向理解的“技术启示”,不能破坏后者的新颖性、创造性。 这样的思路,才能跟审查指南不发生矛盾。
fevernova wrote: 虽然我的观点和你不同,但我认为你的思辨能力很好,包括前面的发言也都很有水平。 下面试着和你讨论 你说:“所以有:命题A本身就公开了‘把换向器表面作得粗糙些’这种方案”,借用一下你前面提到的概念,该方案只是“可为之”,人们认知到这种“可为之”的方案的效果是,越粗糙效果越不好,这种认知偏离了“一定粗糙度的细纹优于光滑表面”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这种技术方案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所以才说其克服了技术偏见。 再拿试题来说,假定“气囊+振动器”也只是“可为之”的技术方案(我记得试题中的确如你所说没有披露这种方案“已为之”,这也是讨论的基础),对比文件中所认知到的效果是“抵消振动,可能导致漏气”,这种认知是否偏离了客观事实呢,也许有人会说“仍会有振动并且可能不导致漏气”,所以偏离了客观事实,但是“抵消振动,可能导致漏气”并没有否定“仍会有振动并且可能不导致漏气”,所以并没有偏离客观事实,也就是说这种效果是易于想到的,所以说没有创造性。
fevernova wrote: 至于”技术偏见“的概念以及其适用,是否采用并无太大影响,回到更直观的创造性判断方法反而更明了,那就是,在披露了技术方案”可为之“的情况下,根据是否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判断是否具有创造性。
fevernova wrote: 说句题外话,我觉得“气囊抵消振动”倒是能够勉强说达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因为题目中只考虑到“气囊抵消振动”这种消极效果,却没想到减小了振动强度更有利于实现不振醒使用者这种积极效果(也就是撰写部分的充放气气囊和晃动装置所起到的作用)。只是这在试题中没有提及,不应该成为论证“气囊+振动器”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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