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与真题] 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2009-12-7 18:49
553236
demhunter  注册会员 | 2009-12-8 03:46:48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等答案出来就知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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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hunter  注册会员 | 2009-12-8 03:52:50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贝利 wrote:
呵呵~
这仅仅是你个人的观点,我能理解。
目前有些人的状态类似于:在武汉,打了张去北京的车票,可登上了去广州的火车,你最希望的是火车倒车回北京、或者火车调头去北京……
本人绝非取笑以上的“有些人”,我衷心地希望我们代理工作者能努力学习提高代理水平,提高案子的质量。因为,本人很可能不能继续代理工作了。
记住:天佑执着!!!你们肯定行!

你的观点我也可以理解,等果汁局的说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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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8 04:05:12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等答案出来,我们对其技术层面的讨论,还会有这样的热情吗?
我们还会这么不知疲倦地开动脑筋,旁征博引,充分交流吗:)
可能在讨论的过程中犯错误,不是讨论的缺点,过程比结果重要。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8 04:07:50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上面提到了那个盆景的发明人不能代表“本领域”的概念,
但在专代试题中,我们应该仅限于试卷内容考虑,
“本领域”不是整个物理学或其他理工科领域,而是这种奇形枕头的领域,如果搜出来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就1篇,那么它就可以代表本领域了。而这篇文献中的错误观点,就成其为“本领域的技术偏见”。
demhunter  注册会员 | 2009-12-8 04:20:46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binglou wrote:
等答案出来,我们对其技术层面的讨论,还会有这样的热情吗?
我们还会这么不知疲倦地开动脑筋,旁征博引,充分交流吗:)
可能在讨论的过程中犯错误,不是讨论的缺点,过程比结果重要。

就算答案不出来,个把月过去,对这个问题也不会有这样的讨论热情了。
既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都觉得自己的理解正确,当然要等答案出来。
天山下的亚克西  注册会员 | 2009-12-8 04:21:31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楼主对技术偏见引用的案例个人心得如下,请大家共勉:
1.\"其次,技术偏见是指人们长期形成的某种偏离客观事实的认识,即有关某特征必然会导致某效果的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
2.\"对于存在技术偏见需要证实两个事实:第一,这种技术上的认识是普遍存在于相关领域的;第二,这种认识偏离客观事实。\"
应该好好理解啊,克服技术偏见是有一定道理的。只是对于回答权2不具有创造性,隔层的技术特征就已经足够了,克服技术偏见可以作为回答的知识点捎带提一下,会给分,但给分肯定不会太多,因为主要还是想考你对区别特征的认定是否准确。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8 04:25:06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下面讨论一下,常规中概念的“不为之”,和“不能为之”的矛盾统一性。
链接的案例(<克服技术偏见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中提到的)中,复审委把“命题A:人们不那么作”跟“命题B:人们认为不应该或不能那么作”对立起来,这一点值得商榷。
从个例来将,A和B不是等价命题,
但从统计上来说,对大量的人群成立的命题a和命题b,则可以认为等价:
如果在一个相当大的技术人员集合中,其成员大都不那么作,那么必然是由于他们大都认为不应该或不能那么作;
反之,如果如果在一个相当大的技术人员集合中,其成员大都认为不应该或不能那么作,那么他们一定大都不会那么作。
具体到盆景的例子吧,大多数技术人员在对盆景“功能分析”阶段犯了一个错误,他们认为盆景应该四面欣赏,而没有注意到事实上三面欣赏的统计事实。对结构的思考不仅仅局限于产品本身,也包括跟应用发生关系的层面。“功能分析”是产品研发的第一道工序,其技术性不容质疑。
--虽然此案跟考卷没什么关系,但还是忍不住提出个异议:)
我只是想说,权威也在进步中,不要迷信权威。
demhunter  注册会员 | 2009-12-8 04:31:43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果汁局网站上还;类似的几个例子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zlfswjdpx/200804/t20080411_374524.html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zlfswjdpx/200804/t20080411_374521.html

具体我觉得可以email 问一下复审委的 张汉国 老师。
听听他对我们这个问题的看法吧。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9-12-8 04:32:59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demhunter wrote:
就算答案不出来,个把月过去,对这个问题也不会有这样的讨论热情了。
既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解,都觉得自己的理解正确,当然要等答案出来。
当讨论到一定深入程度的时候,答案就在其中了。
就算是设计这套试题的人,看了相关讨论,可能也要犹豫或认可。

当客观的东西已经用尽,大家都已经触探主观的边缘,那么又有什么绝对的真理呢;尤其是,这种试题的标准答案,在事实中也很难有自然科学那样的实践检验机会;所谓权威,也只是“权”威吧。
天山下的亚克西  注册会员 | 2009-12-8 04:37:02

Re:给大家看看复审委关于技术偏见的认识

我再次请多名参考人员进行了回忆。得到如下几个信息:
1、在本专利文件说明书中,对按摩振动器有“能活血化瘀”作用的描述。
2、在D1和D2中没有任何关于隔板或类似物的描述,而且,D1肯定、明确地排除了“振动器+气囊”并用于枕头的技术手段。
3、在本专利文件的最后一个段落中,详细描述了隔板的实施方式,并指出其具有避免气囊抵消部分振动器振动的作用。
4、D2中对振动器有作用描述,具体内容无法准确回忆起来,但绝非“活血化瘀”。
我个人认为,决定“删1合2、3、4”还是“删1合2、4”以上信息仅仅是次要的。最主要的还是:D1明确排除了“振动器+气囊”合用于枕头中。本领域人员,即使再得知D2披露了振动器用于枕头的技术方案,由于D1的明确排除,也难以将其(振动器)结合运用到有“气囊”的枕头中来。

以上的说法我不能认同。假设无效宣告请求人只检索到了对比文件2,那就会出现对比文件2中所说的“本发明的振动器可以用于枕头中”的技术启示。那么,在没有得到对比文件1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的“振动器不能和气囊一起作用于枕头中,容易导致气囊漏气”技术方案就不属于“技术偏见“。这恰恰应和了楼主刚才提交的案例中的观点,即:第一,这种技术上的认识是普遍存在于相关领域的;第二,这种认识偏离客观事实。
因此,我觉得答复意见的重点应该在”隔层“这一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提到的对技术问题的解决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方案。由于考试中给出了2份对比文件,而且其中1份明确提到了“不能将振动器和气囊相结合”已解决现有技术的缺陷,因此你说克服了\"技术偏见”也只能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因此,会给分,但分不会给的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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