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ephenix wrote: 但是如果不写驱动枕头运动的话,止鼾装置怎么才能达到止鼾的目的?难道通过电击,水淋?说明书中只给出了驱动枕头运动这一种技术手段,所以我觉得这是个必要技术特征,不可缺少。
aihua wrote: 我跟1楼的做法差不多。 现在感觉主动删除权6不合适,虽然权6属于不授权的课题,但这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一声叹息 wrote: 一个有着实务经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且被很多人认为是撰写高手、且去年代理考试撰写得了110多分的我,今年就像中了魔法(临考前几个晚上没休息好不至于有这样的杀伤力吧),低级错误到我都无脸细说,难道我那时的脑袋休克了?真的,去年的成绩真的不是蒙的,今年撰写的所有考点也不是我不会,可我这次考试却掉进了所有的陷阱:(,我死定了。
iamxiangzi wrote: 删除了权6,可能会丢掉后面答复审查意见中的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的分数。
firephenix wrote: 权1删除,权2,3,4合并。权5和权6删除(没有新颖性,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留之无用)。 修改符合规定,新权1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一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克服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偏见,隔层使气廊和振动器各自独立工作具有创造性,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 补充意见超过了一个月期限,请求不予以考虑(这点中陷阱了),还好同时也说了对比文件3是申请在前公告在后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无效证据,由于权6已经删除,已经不存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应该也能拿些分吧)。 口审人资格(这点中陷阱了),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枕头,用于检测声音的声音检测器和用于驱动枕头运动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将使用者的鼾声频率作为标准值,该比较器将声音检测器检测到的信号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结果是鼾声则驱动止鼾装置工作。 2.止鼾装置是设置在枕头上的振动器。 3.枕头上设置有气朗.........................基本照抄。 4.枕头下方设置有驱动板和基座................基本照抄。 5.枕头下方还设置有支撑板,该支撑板夹设在驱动板与枕头之间。
liyunfeng wrote: 以下这个特征 用于驱动枕头运动的止鼾装置 不应该写在前序 你认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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