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1删除,权2,3,4合并。权5和权6删除(没有新颖性,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留之无用)。
修改符合规定,新权1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一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克服了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偏见,隔层使气廊和振动器各自独立工作具有创造性,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
补充意见超过了一个月期限,请求不予以考虑(这点中陷阱了),还好同时也说了对比文件3是申请在前公告在后的外观设计,不能作为无效证据,由于权6已经删除,已经不存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应该也能拿些分吧)。
口审人资格(这点中陷阱了),
1.一种止鼾枕头,包括枕头,用于检测声音的声音检测器和用于驱动枕头运动的止鼾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比较器,将使用者的鼾声频率作为标准值,该比较器将声音检测器检测到的信号与标准值进行比较,如果比较结果是鼾声则驱动止鼾装置工作。
2.止鼾装置是设置在枕头上的振动器。
3.枕头上设置有气朗.........................基本照抄。
4.枕头下方设置有驱动板和基座................基本照抄。
5.枕头下方还设置有支撑板,该支撑板夹设在驱动板与枕头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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