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彪哥 wrote: 振动装置与晃动装置是不同的。 从给定的材料看,晃动装置来源于改进说明中的二种具体装置,其作用是使枕芯或枕头产生柔和、缓慢的晃动,效果区别在于是否会弄鼾者。 新写权利要求可以上位一下嘛,二个止鼾就有单一性了。 你对止鼾分案后与我的思路很相似,只是本案和分案对调了。
东莞彪哥 wrote: 有没有思路相同的? 本申请: 1、枕头,包括枕芯,特征为枕芯下设有晃动装置,和用于控制晃动装置的鼾声检测装置。 2、如1,特征为晃动装置为与气泵连接的多个气囊......。 3、如1,特征为晃动装置包括摇动板......。 4、如1或2或3,特征为鼾声检测装置包括音频检测装置及与之相连接的比较器。 5、一种防止打鼾的方法,特征为包括以下步骤,检测->晃动->枕头。 合案理由,同一构想,特定技术特征为晃动装置。 分案申请: 1、鼾声检测装置,包括音频检测装置,特征为还包括预设有使用者鼾声音频信息的比较器。 2、鼾声检测方法,特征为包括以下步骤,预设->检测->比较-输出。 分案理由,该装置单独解决了防误检问题,与原申请的二个独权没有单一性,仅仅作为重属权利要求写在原案中,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对申请人的建议: 补充鼾声检测装置的进一步实施方式,以增加重属权利要求,增加授权前景。
zhouyuan09 wrote: 我当初是想上位到晃动装置,不过觉得止鼾装置也可以了就没再上位。
东莞彪哥 wrote: 题目中没有要求,但分案公开的不是很充份,写一下想也不至于扣分。 去年的组合物公开也是不充分的,答案范本也分案了。
zhouyuan09 wrote: 去年俺是既分案又从属,兜来兜去抖出二十几个从权,最后一样死不瞑目。所以今年撰写打算一切从简,没写的不猜,能不上位的就不乱上位了。 哎,哥儿几个这考的不是实务,是寂寞啊...
hero7 wrote: 写这么多新东西,符合考试要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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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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