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彪哥 wrote: 我将比较器放入从权,就是计划在分案中将比较器放入主权,晃动装置放入从权,同时,本案与分案的主题不同,又不存在重复授权。
天山下的亚克西 wrote: 3.合案的理由:因为2个独立权利要求均包含共同的技术特征:比较器和止鼾器,因而属于可以合案的情况。
贝利 wrote: 彪哥:我不清楚在改进方案的材料中是否存在有多个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就我了解的情况来看,产品权利要求(结合对比文件,最好定义主题为枕头)是应该要的。据说,其中还有涉及在比较器中写入数据、比较程序、再通过音频检测器指令止鼾装置工作什么的内容,如果的确有的话,我就再写一个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枕头的使用方法的权利要求。 从保护角度说,该方法权利要求没必要。但考试,写上去应该更好。 对于上述比较器、多个气囊/摇板什么的,我认为这些是区别特征,即使合案,也能成为特定技术特征,个人认为不存在分案因素。 但就最近的实务形势看,这样的改进型技术方案,我能做出至少十份专利申请。呵呵~~~
netcyb wrote: 对比文件二中的振动器不是“晃动装置”? 所以我觉得最大的区别特征是比较器。 此外,我将单独两个止鼾各提一个分案。
贝利 wrote: 彪哥:我并没有什么发言权,我的看法也不一定正确。仅仅是个人看法。希望没让您不愉快。 第一部分的4个题,你大致是什么作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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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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