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无效/诉讼] 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2007-4-30 01:31
687210
无效之路太慢长,
权利人还可以来几个权属纠纷的调处及诉讼,无效再中止几次,五年七年的也说不好,实用新型的有效期也就到了,无效可能指望不上了,但权利人还可以不停地打侵权官司。只因一纸《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存在。
事实上,漏检是没办法完全避免的,还有《审查指南》规定不应当检索的也检索了并出具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教: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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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mancy  专利代理人 | 2007-4-30 07:42:35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对其检索结果的正确与否没有其他补救程序,既不能走行政复议,也不能行政诉讼。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更类似于一种服务性的措施。
建议还是好好准备一下无效吧,
对于专利诉讼,最直接的还是无效,最保险了。直接无效掉了,也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还有,如果自己的产品是在已有实用新型上的改进,不妨也申请个专利,搞个互相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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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7-4-30 17:11:40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dormancy wrote:
对其检索结果的正确与否没有其他补救程序,既不能走行政复议,也不能行政诉讼。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更类似于一种服务性的措施。
建议还是好好准备一下无效吧,
对于专利诉讼,最直接的还是无效,最保险了。直接无效掉了,也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还有,如果自己的产品是在已有实用新型上的改进,不妨也申请个专利,搞个互相许可。

原告提交了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既便答辩期内申请了无效宣告,法院依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不中止诉讼。

中国的无效宣告程序简直是开玩笑,除了拿受理通知有一个加快程序外,便是遥遥无期了,随便一个莫须有的合同,将无效中止个三次五次的,应该不是难事。

我打电话到审协探讨过,说那个新型明显不具有法22.4规定的实用性,也明显不附合法26.4对权利要求书的要求,是典型的垃圾专利,并强调以上事实非常明显。审协明确答复,我们没有接受第三人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陈述意见的程序。

郁闷。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4-30 21:16:40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新指南增加了如下部分:

检索报告更正
    检索报告中存在下列错误的,请求人可以请求更正检索报告:
    (1)著录项目信息或文字错误;
    (2)作出检索报告的程序错误;
    (3)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4)初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5)其他应当更正的错误。



更正程序的启动
    (1)检索部门自行启动
  承担检索的部门在发现检索报告中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后,可以自行启动更正程序。
    (2)请求人请求启动
请求人认为作出的检索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可以在收到检索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
提出更正请求的,由请求人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
  更正程序中,请求人不得修改其实用新型专利文件。



更正程序的执行
    对于提出更正请求的检索报告,检索部门应当成立由组长、主核员和参核员组成的三人复核组对原检索报告进行复核。由原审核人任组长,相关领域的两名审查员分别任主核员和参核员,原承担检索的审查员不参加复核组。
    复核结果经复核组合议作出,合议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复核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更正理由不成立,原检索报告无误、不需更正的,应当在发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中,说明不需更正的理由。
    复核组认为请求人提出的更正理由成立,原检索报告有误、确需更正的,应当发出更正的检索报告,并在更正的检索报告上注明以此报告代替某年某月某日针对该实用新型专利作出的检索报告。
    在更正程序中,复核组一般不进行补充检索;但因事实认定发生变化,导致原来的检索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的,应当进行补充检索。复核一般只进行一次,但对于复核组在补充检索后作出的检索报告,请求人可再次提出更正请求。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应当及时作出。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7-4-30 21:44:42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对于第三人,此规定意义不大。

审协明确表示不直接受理请求或陈述,已经向受理处提交过意见陈述,请求依职权变更,如石沉大海。

也向法务处提交过行政复议,同样没有下文。

只剩一个途径没有偿试,那就是行政诉讼了。该《报告》虽不是行政决定,但出具该报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审查获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目前只是被权利人控诉侵权,不想凭空编造出个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来欺骗法院。
laoqu  中级会员 | 2007-4-30 22:36:00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东莞彪哥 wrote:
只剩一个途径没有偿试,那就是行政诉讼了。该《报告》虽不是行政决定,但出具该报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审查获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目前只是被权利人控诉侵权,不想凭空编造出个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来欺骗法院。
我手里正好有一份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第一句话就是:
\"此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请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人不能,第三人能不能?
东莞彪哥  认证会员 | 2007-4-30 23:47:55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laoqu wrote:
我手里正好有一份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第一句话就是:
\"此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请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人不能,第三人能不能?

应该可以,请留意:
laoqu wrote:
东莞彪哥 wrote:
只剩一个途径没有偿试,那就是行政诉讼了。该《报告》虽不是行政决定,但出具该报告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行为违反了审查获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目前只是被权利人控诉侵权,不想凭空编造出个第三人权益受到侵害来欺骗法院。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7-5-5 22:57:24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提起行政诉讼,是针对“不予理会修改请求”的不作为,不是针对“报告”;行政机构不作为,相关权力人是可以提起诉讼的。
“报告”中提到“此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是否有效?,”请求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合法?
binglou  中级会员 | 2007-5-5 23:12:39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报告》在诉讼、仲裁中作为证据,缺乏一个必要的条件,就是相关性(我们都知道证据应该具有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相关性,就是逻辑性。“报告”只说明了检索的“过程”,和审协的“结论”,但“过程”如果不能正确推导到“结论”,那么就不能拿这个结论直接作为其后的诉讼、仲裁的证据;“过程”(例如报告中检索到的对比文件)是可以作证据的,但是否有破坏作用要重新分析,不能受“报告”分析的影响。

如果审协不出具具有行政决议资格的“报告”,那么这样的报告“结论”就不能作为一项证据。

如果以后的诉讼、仲裁中还想用报告作为证据,建议,审协就应该负起行政责任(来跟其权力对等)。
或者相关权力人自己来作检索,主张无效的负举证责任。
yuxibin  中级会员 | 2007-7-15 18:44:40

Re:请求撤销或变更《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途径?

既然该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什么要规定在审查指南这种国务院规章中,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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