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一权利要求为:
一种高速XX装置,包括零件A、零件B、零件C;零件A为尖部被削平的圆锥状,零件B和零件C均为中间带孔的盘状,零件B的厚度大于零件C的厚度,零件B通过紧固件连接在零件A的大端面中央,零件C通过紧固件连接在零件A的小端中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零件D,软质材料制成的零件D呈片状,通过粘结方式设置在零件A的表面,零件D至少覆盖零件A外表面的三分之一。
该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了生产效率,实践中效果不错。
后来操作者发现,去掉零件C后,装置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效果,其生产效率比原专利产品至少提高20%,经工程部试验,验证了这一改善确实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并从理论上作出了解释。
老板急于报个专利,以便独占市场。
在后的技术与在先的专利相比,少了三个特征:1、装置包括零件C,2、零件B的厚度大于零件C的厚度,3、零件C通过紧固件连接在零件A的小端中央。其余特征均与在先专利权利要求相同,未增加,也未减少。
问题:
1、在先专利是否破坏在后技述的新颖性?
2、在后技术是否能被授予专利权?怎样申请(撰写)?
3、若在后技术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在后的权利权人用在后专利诉在先专利权人实施在先专利侵权,在先专利权人应如何应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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