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飞 wrote:
这是2007年的一道题:
申请人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一周内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下列哪些修改是不允许的?
A、将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补入说明书摘要中
B、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加热温度范围为35℃~75℃,原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加热温度优选为50℃,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加热温度范围修改为50℃~75℃
C、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弹性支持物,原说明书中仅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将弹性支持物补入说明书中
D、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记载了制备扶手的材料为钼合金,将权利要求书中对应的制备扶手的材料修改为金属合金
对于C和D项不允许不会有什么问题,对于A项和B项如何理解? 洛飞 wrote:
江镇华教授编的书里对这道题选择参考答案是ABCD(当然此书里确有些题有印刷错误或其它错误,但这道题书中作了评析,且值得讨论一翻。)下面是评析,希望大家能够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特别是有代理经验的朋友。
解析:《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2.2节(10)“修改摘要”中列举了允许的摘要修改,笔者认为作为情报信息的摘要,只有在出现上述章节中列出的问题时,才能进行修改,故A项错误;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加热温度为35℃~75℃和50℃,笔者认为虽然50℃在35℃~75℃之内,但是一方面原始申请文件没有记载50℃~75℃,另一方面根据题目也不能直接并且毫无疑义地得到50℃~75℃的范围,故B项错误;C项将说明书中“螺旋弹簧支持物”改变为“弹性支持物”,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方式,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方式;D项将原始申请的“钼合金”修改为“金属合金”,超出了原始申请的范围。
对于A项,我比较倾向二楼leftmango1的意见,认为是允许的,再说化学式可以视为摘要的附图,指南里明确说摘要更换摘要附图是允许的。
再说B项,如果原说明书还记载了优选温度60℃,那么修改为50℃~60℃或者50℃~75℃是允许的,这在指南里有相似的举例,但如果按照江教授的评点修改为60℃~75℃就是不允许的。不太好理解。
对于C和D项我没疑义,应该是不允许的。
关于C项,提请注意题中的“原说明书中[B]仅[/B]记载了螺旋弹簧支持物”,楼上笨鸟先生说得非常好,是不允许的。在《指南》中关于修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与发明的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 明确说到:“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作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如果是修改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则 “这种修改允许的增加一般限于补入原实施方式或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
我倒是觉得对A项和B项,特别是B项是很值得讨论的,经查不止一本书关于这道题的参考答案都是选择ABCD四项均不允许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