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theway wrote:
一粒老鼠屎,就能坏一锅汤.如果有半锅老鼠屎,那汤谁还敢喝? 信任;信任机构委托机构与国际惯例不通,据笔者所知在全球范围内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只有在中国的委托关系中被委托人是机构,委托人将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机构处分,而机构中的何人代表机构来处分委托人的权利才能被信任?众所周知,机构是法律上的虚拟人-法人,只能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基础的信任关系中的道德责任谁来承担,机构解散或终止,委托人的利益何以保障?这些种种问题,给世界人民一个印象,就是该法条背后透着一个无知加傲慢前清官僚的身影。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专利代理人只是被专利代理机构垄断的所有物而已。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从一九八五年到新世纪的二○○六年,经不止十次的考核和考试,二○○七年的官方报道仅有8825 人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在岗专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工作的只有4798 人,所占比例不足55%;最新资料反映二○○八年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注册的仅剩3210 人,所占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比例不足37%。二○○七年实际参加考试的人仅有5000 余人,在国务院知识产权纲要的感召下二○○八年报考人数也不足9000 人,二○○七年在专利代理机构中执业的4798 人中有多少真实的从业者也要打折扣,可以断言只在代理机构挂名不从事业务或多或少的绝对存在,符合形式条件的专利代理人队伍经过20 多年的发展才有区区不足5000 人,如何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十三亿的人口大国难道就没有愿意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嘛?连续多年每年毕业五百万大学生,就没有专利代理人的人选嘛?这种社会现象与专利代理人法律地位所反映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利缺失没有关系吗?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再换个角度看,据官方报道2006 年我国专利申请57 万件,经专利代理人代理的超过70%,如果属实,有40 万件申请案通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试均分到专利代理机构的3210 个注册专利代理人上,人均年代理案件多少呢?100 多件,每人平均两个工作日办一件专利申请,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难以想象,这个现象说明了什么?说明了专利代理机构给申请人提供的专利代理服务有相当大一部分不是专利代理人的服务这个基本事实。长此下去如何保障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专利代理人考试制度的真正意义又何在?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在专利法中明确专利代理服务的市场准入,明确专利代理人的市场主体地位,打破现行的行政垄断体制,更是本次专利法修改不容推辞的历史使命。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代理”的规定只有四处,集中在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出现之处全部是“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专利代理”的规定有十一处,出现之处仍全部无一例外是“专利代理机构”而不是“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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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专利法中的专利代理成了“专利代理机构”法定垄断的业务,与1991 年颁布实施的《专利代理条例》结合,专利代理成了中国专利局的“专利”。《专利代理条例》所废止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将“司法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和团体”也排除在外,不许染指。中国专利局将这种“专利”以批准注册的方式“许可”给“专利代理机构”。并规定专利代理人只能别无选择的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否则,就不能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活动。
这不是法定的行政垄断又是什么?同时负有专利代理服务市场准入许可责任的中国专利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大量聘用没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不争的事实。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专利法修改意见与建议
难怪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上只有专代机构,没有专利代理人,原来这群国专局行政垄断下庇护的***********成的字。
tanjie:
再次警告,严禁辱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