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ishazs  注册会员 | 2009-7-21 20:53:34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s:2]谢谢xwsipi的指点,想再请教一下,具体是哪个法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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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jingzhaochao  注册会员 | 2009-7-21 21:07:27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我是出来打酱油的~~
看的越来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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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ere  注册会员 | 2009-7-23 02:41:23

Re:请教各位前辈:这里的情况一和情况二,我看不出区别~

这是有关权利用尽的问题。
以上的两种情况是:第一种情况,专利权人有一个发明专利,但是在这个发明专利中有两个相互关联的独立权利要求,符合单一性的有关规定,所以可以不提出分案申请,而获得专利权,第二种情况是,专利权人有两个发明专利,一个是产品发明,一个是方法发明。
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专利产品一旦被第一次售出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就认为此专利权已经用尽,购买人可以使用其为所有用途,其中当然包含专利用途。有关专利权利用尽的规定,我国现在和世界大部分国家是一样的态度,都采取“默认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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