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fu0001 wrote:
搞明白了,谢谢大家的帮忙~~~
我还是不太明白,看楼上的回答,好像并不一致,楼主能总结一下吗?
这里就先说一下我的看法。
1. 我看不出这两种情况有何区别。
2. 我不太明白怎样会既有情况1又有情况2。
情况1中,一项专利权包括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针对一种制造方法和实施该方法的专用设备,既然属于一项专利,那么就必须满足方法和设备属于一项发明这个条件;然而,如果属于一项发明,那怎么可能出现情况2即同一发明有两个专利。
3. 关于“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者许可他人销售其专用设备时,购买者用它来实施方法专利,是否还需要另外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问题本身。
“购买者用专利权人自己销售或者许可他人销售其专用设备来实施方法专利”这一行为,我以为正确的理解是“购买者使用该设备”而非“购买者使用该方法”,因此不需要另外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
打个比方,我们都有手机,手机包含的专利可不是一个两个,难不成我们为生产经营目的(比如联络客户)打电话需要另外跟所有专利权人申请许可?
所以,我以为在这个问题上两种情况没啥区别。
另外,如果是区别设备和方法的保护范围,我想可以用这个例子来说。假设某单位或个人制造了可以实施该方法但有不同于该设备的其他设备,则属于实施方法专利,但不属于实施设备专利,所以,他不需要申请设备专利的许可,而且就算他已经有了设备专利的许可,也需要另外申请方法专利的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