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2009-7-7 22:10
518024
ipiszzzz  专利工程师/助理 | 2009-7-9 21:19:04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支持豆豆同学的解决方式,赞赏豆豆同学对专利的深刻理解,但是不支持豆豆同学的说话方式,大家平心静气地讨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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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9-7-9 21:26:59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我不知道他为啥要我去重新学习审查意见中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那段定义?很莫名其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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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zhang99  中级会员 | 2009-7-9 22:00:23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非常感谢吃饭睡觉打豆豆的回答。
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7-10 02:05:44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判断创造性的标准其实是是否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如果简单的通过几次试验能够获得的,那么就不应该称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那么就应该被定义为显而易见。当然,从代理人或申请人的立场来说可以称这种情况为非显而意见,但是就创造性的本意来说,这种应该被认定为是不具有创造性的,即显而意见。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那就不叫显而易见了!!!明白?
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9-7-10 16:47:00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楼上的你可以去查下成语词典中关于显而易见的明确解释,是否有需要经过人为改进或增减组合也算在其定义中?

我在这里没讨论创造性的问题,而就LZ这句话给出一个系统有效的回答方案。至于真实审查意见那说法太多了,如果你认为自己更精通的话可以多讲一讲,我是讲不过来的。
但LZ所说的这句通用的话按照我的回答方法是完全有效而且反驳力度强的。这种回答方法不是适合全部审查员提出的理由,不是万金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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