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dragon wrote:
如果该申请有优先权,新颖性应该没问题.
但问题是,第一次申请技术方案是A+B ,再次申请的技术方案是A,优先权要求会得到支持吗??关键看 A技术方案从在先申请中能否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
当然,如果第一次申请技术方案是A ,再次申请的技术方案是A+B,部分优先权要求应该会得到支持. 这种说法不对,呵呵。如果第一次申请技术方案是A ,再次申请的技术方案是A+B不能享有优先权的,如果第一次申请技术方案是A ,再次申请的是技术方案A和技术方案B,这时才享有部分优先权。
对于LZ的问题是不能享有优先权的,因为授权的专利不能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但是你重新申请不一定没有新颖性,看你当时的申请文件怎么写的,某项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的标准是该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在已公开的一个对比文件中全部出现,而你的在先申请是A+B技术方案,在后申请中只有A,那么在连接关系方面的技术特征可能有所不同,因此还有可能会有新颖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