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2009-7-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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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审查意见,独权没有创造性,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个该如何入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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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镣楚矢  注册会员 | 2009-7-7 23:55:44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1.权1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审查员认定的非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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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gzhang99  中级会员 | 2009-7-8 16:16:36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如何说明得到本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呢?
encode  注册会员 | 2009-7-8 17:08:40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可以从两者的所属领域的远近;结合是否是由需要解决的技术上的困难的;结合后的效果是否是具有协同效果而并非保持各自原有的效果上向审查员说明理由。
mihokoukou  注册会员 | 2009-7-8 18:28:17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chengzhang99 wrote:
第一次审查意见,独权没有创造性,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个该如何入手呢?
首先你要判断该技术特征是否真是公职常识,如果你都认为是公职常识,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了。重要的是该技术特征需要在说明书中记载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9-7-8 23:30:05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什么叫“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这个话往往成为很多无效请求方或者审查员对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总结陈词。
     这句话其实非常模糊,我在处理无效过程中遇到太多次了。那我告诉你这句话在无效过程中碰到该怎么去说;(审查意见中也完全适用)
    1、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是否是能“结合本领域……”的,这个很关键,必须要在对比文件中出现明确的文字记载与本专利相同主题或者可将对比文件中提出的信息应用到本专利领域中的文字!
     如果对比文件通篇一个字都没提到可应用到本专利中的字眼,那么“对比文件”是不能“结合本领域……”的!
    2、本领域公知常识
     确认审查员或请求方提供的“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教科书,技术手册,如果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标准,那不叫“公知常识”性证据。
    3、”结合“而产生的”显而易见“
吃饭睡觉打豆豆  中级会员 | 2009-7-8 23:33:42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3、”结合“而产生的”显而易见“
      什么叫显而易见的结合,只有将公知常识性技术特征完全不做任何改变的放到对比文件相应的部分中去,能够直接产生本专利的完全一样的结构以及效果,那么这种”结合“才能叫”显而易见“的”结合“!
      如果公知常识性技术特征需要经过结构上的调整,改变,从新划分比例才可以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配套的话,那不叫”显而易见“的”结合“!其结合本身需要创造性劳动!
快乐DE骨头  注册会员 | 2009-7-9 00:25:52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什么叫“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这个话往往成为很多无效请求方或者审查员对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总结陈词。
     这句话其实非常模糊,我在处理无效过程中遇到太多次了。那我告诉你这句话在无效过程中碰到该怎么去说;(审查意见中也完全适用)
    1、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是否是能“结合本领域……”的,这个很关键,必须要在对比文件中出现明确的文字记载与本专利相同主题或者可将对比文件中提出的信息应用到本专利领域中的文字!
     如果对比文件通篇一个字都没提到可应用到本专利中的字眼,那么“对比文件”是不能“结合本领域……”的!
    2、本领域公知常识
     确认审查员或请求方提供的“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教科书,技术手册,如果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标准,那不叫“公知常识”性证据。
    3、“结合”而产生的“显而易见”
什么叫显而易见的结合,只有将公知常识性技术特征完全不做任何改变的放到对比文件相应的部分中去,能够直接产生本专利的完全一样的结构以及效果,那么这种“结合”才能叫“显而易见”的“结合”!
如果公知常识性技术特征需要经过结构上的调整,改变,从新划分比例才可以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配套的话,那不叫“显而易见”的“结合”!其结合本身需要创造性劳动!

以前遇到这个问题 也总是通过陈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不同点非显而易见 以及 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来辩论本申请的创造性 但明显感觉吃力
这个方法的辩力看起来更有效 也较省力 同意这个观点
wh_bipt  新手上路 | 2009-7-9 00:27:05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首先一点,先分析判断审查意见中关于对比文件和本申请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对比实质上是否准确(正确),如果审查意见中技术特征对比的没问题,再考虑其他……
solo  中级会员 | 2009-7-9 00:54:54

Re:如何答复意见之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显而易见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什么叫“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这个话往往成为很多无效请求方或者审查员对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总结陈词。
     这句话其实非常模糊,我在处理无效过程中遇到太多次了。那我告诉你这句话在无效过程中碰到该怎么去说;(审查意见中也完全适用)
    1、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是否是能“结合本领域……”的,这个很关键,必须要在对比文件中出现明确的文字记载与本专利相同主题或者可将对比文件中提出的信息应用到本专利领域中的文字!
     如果对比文件通篇一个字都没提到可应用到本专利中的字眼,那么“对比文件”是不能“结合本领域……”的!
    2、本领域公知常识
     确认审查员或请求方提供的“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教科书,技术手册,如果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标准,那不叫“公知常识”性证据。
    3、”结合“而产生的”显而易见“
第2点是发明和实用新型通用的标准
但第1和第3点恐怕只能适用于实用新型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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