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zhang99 wrote: 第一次审查意见,独权没有创造性,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这个该如何入手呢?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什么叫“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这个话往往成为很多无效请求方或者审查员对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总结陈词。 这句话其实非常模糊,我在处理无效过程中遇到太多次了。那我告诉你这句话在无效过程中碰到该怎么去说;(审查意见中也完全适用) 1、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是否是能“结合本领域……”的,这个很关键,必须要在对比文件中出现明确的文字记载与本专利相同主题或者可将对比文件中提出的信息应用到本专利领域中的文字! 如果对比文件通篇一个字都没提到可应用到本专利中的字眼,那么“对比文件”是不能“结合本领域……”的! 2、本领域公知常识 确认审查员或请求方提供的“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教科书,技术手册,如果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标准,那不叫“公知常识”性证据。 3、“结合”而产生的“显而易见” 什么叫显而易见的结合,只有将公知常识性技术特征完全不做任何改变的放到对比文件相应的部分中去,能够直接产生本专利的完全一样的结构以及效果,那么这种“结合”才能叫“显而易见”的“结合”! 如果公知常识性技术特征需要经过结构上的调整,改变,从新划分比例才可以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配套的话,那不叫“显而易见”的“结合”!其结合本身需要创造性劳动!
吃饭睡觉打豆豆 wrote: 什么叫“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这个话往往成为很多无效请求方或者审查员对权利要求没有创造性的总结陈词。 这句话其实非常模糊,我在处理无效过程中遇到太多次了。那我告诉你这句话在无效过程中碰到该怎么去说;(审查意见中也完全适用) 1、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是否是能“结合本领域……”的,这个很关键,必须要在对比文件中出现明确的文字记载与本专利相同主题或者可将对比文件中提出的信息应用到本专利领域中的文字! 如果对比文件通篇一个字都没提到可应用到本专利中的字眼,那么“对比文件”是不能“结合本领域……”的! 2、本领域公知常识 确认审查员或请求方提供的“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教科书,技术手册,如果不是“公知常识”性证据标准,那不叫“公知常识”性证据。 3、”结合“而产生的”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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