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三的主题最后到底是什么?薯片?油炸食品?
(2)组合物要不要分案?既然独1是方法,在方法步骤中加入组合物作为从属为何不可?
(3)设备独权要不要用真空离心装置上位概括?
(4)原权利要求书到底能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我的理解:(1)主题是油炸食品的方法,但同事写的油炸薯片的方法也得了高分,因此我认为不管认为支不支持油炸食品,只要是论述中说明自己的道理都可以。
(2)在方法步骤中应该加入组合物为从属,“使用这种组合物的油炸食品方法”,同时组合物应该分案,“一种组合物”,两者不同主题,保护不同内容,并不矛盾。
(3)答复OA不可以扩大范围
(4)同问题(1),个人认为油炸食品有共性,因此能够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