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的笨蛋 wrote:
我的设备的独权也是传送带+凹槽. 我的和你的思路差不多呢,我觉得审查员再审查意见中提到的观点我认为基本都是正确的,虽然这样写,权利要保护范围缩小了很多,再无法改动说明说的前提下,只能采用这个办法了。
虽然我心里也没底,我权衡了很久,还是这样写了。也许这样写是最折中的办法。我大概大概思路是这样的。
1.独立权利要求方法,焙烤,油炸,离心,特征:真空度、温度。
2.独立权利设备:送料、油炸装置、离心装置、真空装置,特征:其中油炸装置内设有凹槽,输送带入口下->出口上中间下降凹槽底部。
3.附属权利方法(本来想分案,后来还是决定不分了,现在也觉得是缺乏单一性,但是我的写法是方法为前提条件,倒是也说得过去):方法中,油炸过程中在油纸4中添加一种防止薯片粘连的组合物,它包括。。。。
4、附属权利方法:权利1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脱油过程,油炸装置和离心脱油装置可以一起真空(就是实施例2中的一句话,具体忘记)
5、权利2中装置:特征:离心脱油机旋转轴与垂直方向倾斜30度角。
现在回想起来,结合对比文献1、2和审查意见,我觉得分案可能是对的,第一、从考试角度,他不希望你对权利保护范围缩小太多。而我这样写缩小了很大的范围。现实操作中也许会稍微有所变化,但是这毕竟是考试。第二、分案可能能更好的解决审查意见中所说的,1、3得不到说明说的支持,如果分案可以同时解决了薯片的限制问题。
考试完了,但我从中也学到了很多教训,我觉得看书要细致,尤其是考试指南和实施细则,答题,尤其是卷一,一定快点做,我这次考试差了12道选择题没有做完,最后全部蒙了ABCD。卷二,还是要重点看行政复议和诉讼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而且不要想的太多,因为考的都不深有些你考虑多了反而错了。我就是犯错误了。卷三,我觉得如果下次考我会考虑稍微冒险点,不能退而求稳,考试毕竟是选拔,通过率肯定要控制的,如果求稳估计不容易过,要胆子再大写,比如这次,如果分案可能就更好些。
我希望大家都好运,我明年还会继续再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