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2008-11-3 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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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wang789  注册会员 | 2008-11-7 00:08:06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不知道各位在考试的时候有没有发现这一问题:
说明书中只说了"这种设备可以用来油炸马铃薯片、玉米片、鱼丸等"这句话首先是完全正确的.原因很简单只要是油炸的食品都可以用这种设备油炸加工.但问题就在是不是所有的油炸食品只要通过本发明的所要保护的方法加工就可以产生其说明书描述的有益效果呢,这是大家所要深思的.而说明书中具体实施方式中也仅以马铃薯片为例,并没有描述这种方法使其他油炸食品也能达到上述的有益效果(这点我考试的时候就认真看了说明书全文).
所以我也给了主题名称,设备没有改原因很简单审查员没有说你去改你不是吃饱没事做了.另外,设备的主题名称也确实是正确的通过上述的分析.
以上个人看法敬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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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wang789  注册会员 | 2008-11-7 00:10:54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对了,不充一句.说明书好象没有记载"这种方法可以加工油炸马铃薯片、玉米片、鱼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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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2110  注册会员 | 2008-11-23 10:52:35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难道还要我们真要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考虑?
我想这个领域不属于化学,应该找个大厨来好了!让他来看有没有得到支持!反正学化学的我看不出如何得到支持阿

别想太多了!

一个字--删!
二个字--再删!
三个字--使劲删!

哈哈哈哈哈~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3 22:52:08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有可能改与不改都对,但都要说明原因.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改的人一定比较亏,因为一般来说同意审查员的意见了,就不会写为什么同意.而不同意才会写为什么不同意.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3 23:04:41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关于改与不改,我请教过律师,资深代理人,通过代理人考试时间不长的代理人,以及同年.观点基本上是五五开.我很担心,我觉得今年如果我这点搞对了,估计卷三就过了,如果错了就麻烦了.因为主题名称的变化毕竟涉及保护范围,与多一个不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不同,估计会扣很多分,而且一般改的话会会独权1与独权2的名称都改,这样分数就大了.所以一直悬着心呢.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3 23:17:25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不管在说明书中有没有\"该方法适用于蔬菜\\玉米\\丸子\\排叉\"这句话,我认为只要是食品都可以炸,就是石头也可以炸(且不去说炸了后好不好吃).但是不是所有的食品用这种方法或设备炸都能达到不破碎\\含油量少这二个有益效果呢?这个就不能确定了.所以这一定是个陷井,踩与不踩总有人错,就审查员在发明内容中几乎把食品领域中各类食品都列了个遍来看,好象又是站在油炸食品那边.但是不是审查员故意这样搞的呢,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那句话,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油炸食品\"作主题不行,所以故意放了那句话呢.唉,这简直是赌博,十赌九输啊.所以每年通过率都只有10%左右.符合赌博的规律.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4 03:06:08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以上观点是我征询我们事务所一个原来是审查员的资深代理人时他的观点。

真的吗?但以上观点好象不怎的.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5 01:10:19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如果这样也行的话,我写化学专利,涉及一及数值范围的,我把这些范围在说明书发明内容中一列,然后用一个实施例,随便涉及有关数值范围中的某一个点,是不是就可以了呢,省纸啊.你们试试看,审查员一定会让你把你想保护的数值范围缩小的,缩小到就那个实施例中提到的值,这我们所的代理人碰到过的.
gongnong008  注册会员 | 2008-11-25 17:52:00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否则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
对于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不一定不符合26.4吧?因为26.4说的是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还包括说明书呢。

审查指南中规定,答复意见陈述书时,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删除技术特征或变更技术特征)不能扩大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以上述说法错误。但删除尤其是马铃薯薄片并不一定说是扩大了保护范围,我认为原独立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comeflywithme  注册会员 | 2008-11-25 19:03:36

Re:主题应该是名称“油炸食品”还是“马铃薯薄片”?

gongnong008 wrote:
\"否则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
对于超出原权利要求范围不一定不符合26.4吧?因为26.4说的是修改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还包括说明书呢。

审查指南中规定,答复意见陈述书时,修改独立权利要求(删除技术特征或变更技术特征)不能扩大原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以上述说法错误。但删除尤其是马铃薯薄片并不一定说是扩大了保护范围,我认为原独立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同意!答复的时候的权利要求修改,应该是不超过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公开范围,不光是只看原权力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而且原独权1用了“尤其是”这样的措辞来将一个上位的概念(油炸食品)和下位的概念(马铃薯片)并列,我记得根据审查指南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允许申请人在上位和下位里面择一保留。当然,保留下来的那个,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油炸食品”是否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另外,考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逻辑是:具体实施方式里面只举了马铃薯片一种食品,就认定不能概括所有油炸食品,而实际上,所谓权利要求书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光是看“具体实施例”里面是否支持,也应该把“发明内容”等所有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一起拿进来考虑吧?也就是说,不管最后是否应该删除“油炸食品”,至少审查员做出该结论的理由是不正确的,因为他没有考虑说明书全文,仅仅局限于具体实施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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