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食品”和“马铃薯”之间,权利要求能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大家的看法不一致。说支持吧?“食品”涵盖的范围太广,本发明针对的是马铃薯片这个形状,特点,为了不粘连,表面起泡,含油脂量少,口感好才改进做出的发明,其它所有油炸食品都具有相同的特点吗?能用这种方法,放在这个设备里面制作后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达到所要的技术效果吗?
说不支持吧?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给出的玉米,排叉等等甚至水果都有,涵盖不同形状,不同大小,不同种类的。
考虑再三,我考试的时候给出的答案还是同意审查员所说的不支持的意见。
不知大家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如果写错了应该不会扣很多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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