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用于书写的文具,具有一个能引导墨水走向的引导件,在引导件的引导端,墨水能形成字迹;其特征在于:在与引导端相对的另一端连接一个存储墨水的容器,容器内墨水能沿引导件从容器中到达引导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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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感谢你精彩的解答,谢谢!
我对权利的要求的清楚理解得不是很透彻,就拿你写的权利要求,我认为“在引导件的引导端,墨水能形成字迹”、“容器内墨水能沿引导件从容器中到达引导端”这类话是不用写的,因为只要写上“另一端连接一个存储墨水的容器”保护范围已经清楚了,有储水容器的笔就是我要保护的东西。“墨水能从容器中按照需要取出”可以作为一个从属权利。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各个部件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技术特征,也经常出现在权利要求中,但我觉得这种特征不写也没关系,因为权利要求只要写明我要保护什么就可以了。
另外一个问题,我觉得权利要求的前叙部分的作用是:1、方便审查员审查三性;2、方便公众更清楚地知道发明创造改进之处在哪里;3、引出区别特征和从属权利要求的需要。细则中“权利要求前叙和特征部分一起限定发明”夸大了“前叙部分”的作用(当然它确实起到限定发明的作用),我觉得它只是起到引出区别特征和从属权利的作用。
请再帮我解答一下吧,这个问题困扰我好久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