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中写道: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
钱红缨老师的课件中有这么个例子:
现有技术:只有蘸水笔,没有钢笔。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笔,能够贮存墨水,不需要蘸水,并且,能够携带,墨水不会漏出来。
必要技术特征:笔尖、开有墨水流动通道的笔舌、安装笔尖和笔舌的笔杆连接部分、存放墨水的橡皮贮囊、笔帽、上述这些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
非必要技术特征:挤压橡皮贮囊的弹性挤压部件、笔帽上的笔夹。
问题1:在钱红缨老师课件的例子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贮存墨水、能够携带。他认为笔尖是必要技术特征,难道“笔尖”对“贮存墨水、能够携带”有贡献吗?我觉得它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问题2:假设“笔尖”是必要技术特征,如果前序部分中没有写“笔尖”,能无效吗?按道理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要被无效掉的。但我有个疑问,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已经写明了是一种钢笔,作为笔(如蘸水笔),“笔尖”肯定是有的,所以在前序部分中“笔尖”似乎可以不写。这样看来,技术方案好像仍然是完整的,不能被无效。
问题3:必要技术特征似乎暗示着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要完整。要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可不可以把R21.2理解为是权利要求除“清楚、简要” 外的第三个要求---“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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