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考试] 第1134号无效决定的疑问(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

2008-10-17 15:22
54103
(一)被请求无效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
发明要解决现有玻璃容器上的装饰图案由于磨损、污染或氧化,无法长期保存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如下:一种双层艺术玻璃容器,由带有图案层(1)和底面(3)的图案壁(2)组成,其特征在于图案层(1)附着于图案壁(2)的外表面上,图案壁(2)外套有一个带底面(5)的端口处与图案壁(2)相熔接成一体外(处)(7)的外壁层(4),外壁层(4)与图案壁(2)之间形成夹空层(6)。

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带图画的双层壶壁塑料水壶”,实用新型目的是要解决单层塑料水壶壶壁温度高,外表装饰不精美的问题。如说明书对附图所示实施例的说明部分所示,所公开的塑料水壶壶体2“由外表面贴有精美图片的壶内层壁和透明外层壁组成,内壁层和外壁层通过螺纹以及防水粘合剂紧固,内壁层和外壁层之间留有间隙,作为空气夹层。

(二)复审委的意见
(1)新颖性:前者除材料不同外,由于图案壁与外壁层或内壁层端口连接方式上采用了熔接成一体的整体构造,与后者所述“内壁层和外壁层通过螺纹以及防水粘合剂紧固”的连接方式也不同。二者的发明创造目的和技术解决方案均不相同,显然不是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同样的实用新型,因而具有新颖性。
(2)创造性:塑料和玻璃都是常用的容器材料,热塑性塑料的热熔粘接和胶粘剂粘接以及玻璃的熔接也都是公知的技术手段,但是这绝不意味可以不分应用场合、不管产品的结构,而将它们随意替换。需要判断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从已有技术中能得到有关替换的技术启示。合议组认为,从一份对比文件中能够得出怎样的教导或启示,必须根据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具体内容,进行科学的实事求事的分析。从对比文件所述的双层壶壁塑料水壶的材料和结构分析,以内层壁采用聚丙烯(PP),外层壁采用聚碳酸酯(PC)为例,它们同样是热塑性塑料,但将它们用公知的热熔粘接方法粘接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前者的热熔温度为165-205C,而后者的热熔温度为220-230C,不可能在相近的温度下同时处于熔融状态,保证在内外壁不致被熔化的条件下实现熔接;而用公知的胶粘剂粘接的方法,则由于聚丙烯属聚烯烃塑料,粘接性能极差,一般不能直接粘接,并非如对比文件4说明书所称的用“防水粘合剂紧固”就能轻易就能实现粘接的,有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4既不能得到可以将不同塑料进行粘接的教导,更得不到可以将它们进行熔接的启示。

(三)我的问题
既然是复审委的意见,他们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一般是正确的,我觉得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肯定是我对知识还没有在实质上掌握。我认为:
(1)关于新颖性: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为由于用玻璃替换塑料属于公知容器材料间的替换,用熔接替换粘接是材料替换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措施。觉得它是没有新颖性的。
(2)关于创造性:同样由于用玻璃替换塑料属于公知容器材料间的替换,用熔接替换粘接是材料替换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措施,所以没有创造性。

(四)由此引出的疑问
还有三个问题:
(1)怎么才能说某个特征的替换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是不是看:替换了以后没能产生更好的效果,与原来的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或效果一样。
(2)是不是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一般具有新颖性。
(3)“新颖性判断时,审查员首先应当判断被审查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相同,如果专利申请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其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是不是说:虽然方案一样,但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一样,则不能断定其有无新颖性。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没有新颖性,不能确定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有新颖性(比如:新用途的发明)。但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怎么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确定,这个判断标准是不是跟判断创造性的显而易见类似了,这么看来,是不是在判断新颖性时还掺杂着创造性的判断(比如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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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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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20 01:43:44

Re:第1134号无效决定的疑问(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

由于时间有限,没有仔细研究这个案例。在此,仅就新颖性、创造性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下讨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通常都是从领域、技术问题、方案、效果等几个方面总体考虑,往往还需要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共同判断。不同的领域和案例情况各有区别,不能简单的凭借其中某一点不同就下结论。但区别点越多,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可能性就越大。在判断新颖性时涉及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确实与创造性的判断有一些重叠之处,实践中多数就直接采用创造性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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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cj  注册会员 | 2008-10-20 16:33:46

Re:第1134号无效决定的疑问(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

虽然问题没有解决,还是向百忙之中回帖的杨老师致敬,谢谢回答。
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10-21 05:24:47

Re:第1134号无效决定的疑问(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

你好,别客气。在没有完整了解该案件的全部内容和对比文件细节的情况下,不好随便给出评价。实践中,就新颖性来说,除了上、下位概念关系之外,只要和对比技术之间存在一点区别,都可以作为具有新颖性的争辩基础。希望这些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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