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hi wrote:
我认为07的标准答案给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导向,真是上位到了极点,且不谈新、创问题,权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本无从实施,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这种功能性限定就好比魔术一般,想怎样就能怎样了
必要技术特征也是个令人捉摸不透的东西,以下是钱红缨课件中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一个例子:
现有技术:只有蘸水笔,没有钢笔。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笔,能够贮存墨水,不需要蘸水,并且,能够携带,墨水不会漏出来
必要技术特征:笔尖、开有墨水流动通道的笔舌、安装笔尖和笔舌的笔杆连接部分、存放墨水的橡皮贮囊、笔帽、上述这些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
非必要技术特征:挤压橡皮贮囊的弹性挤压部件、笔帽上的笔夹
我认为:笔尖、安装笔尖和笔舌的笔杆连接部分这些也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这些东西蘸水笔应该也有。
照她的理解,必要技术特征=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独立权利要求提供了一个完整的钢笔的描述,我认为只要针对“能够贮存墨水”描述就行了,所以认为:“笔尖、安装笔尖和笔舌的笔杆连接部分”不是必要技术特征,只是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因为作为钢笔这些部件应该会有的,写上也就写上了,最好应该是不写的。糊涂ing!!!
哪位大侠帮忙解答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