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讲到:“一种自卸式汽车的翻斗及其托架的结构”所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即在减少钢材成本的同时提高翻斗车的稳定性。“所述翻斗前端与至少一个举升器铰接,后端通过转轴连接在车架上”是“减少钢材成本的同时提高翻斗车的稳定性”的必要技术特征吗?
按照您的答案,应该是的,但我不知道它为什么是。
请杨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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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寻常  版主 | 2008-9-29 19:52:47

Re:"举升器"是“减少钢材成本的同时提高翻斗车的稳定性”的必要

这个问题和你前一个帖子中的问题有些相似。对于权利要求中需要保留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界定,一般要看其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区别特征之间,是否存在连接、运作上的必然联系。如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运作、连接关系,则一般不能省略。

本例中,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除了减少钢材成本的同时提高翻斗车的稳定性以外,应该还同时能够实现自卸式汽车原有的基本功能。举升器是直接和结构改变后的翻斗和车架直接产生连接、作用关系的部件,并且后面的从属权利要求中还对举升器要做进一步的限定,因此可以将其作为必要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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