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支持直接进行不侵权抗辩。
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权利要求解释的问题。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是简单地看看某个产品权利要求有那几个零部件,方法权利要求有哪几个步骤......从另一个层面来说,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根据内外部的证据,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去合理推定“申请人到底想保护什么”。
具体到本案:
1.专利权人当初为什么要写“用于晾衣服”,如果专利权人没有特别的理由,普通人都能明白:专利权人不想保护任何不是用来晾衣服的产品。
2. 从已知的证据看,专利权人这样写权利范围是因为这样才可能具有专利性,那么被告完全可以把这些现有技术给法庭作为证据,支持自己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主张,继而做不侵权的抗辩。而且本案被告也没有任何间接侵权的可能性。
可以再参考一下审查指南创造性那一章中,关于潜艇的翼的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