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专利许可合同不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有如下疑惑:
1、当今企业间进行专利许可很少涉及单一专利的许可,多数是专利池打包交叉许可,当中涉及成百上千件专利,甚至很多情况下,只是在许可合同中泛泛地规定被许可方可以在特定技术领域使用许可方的全部专利。如此一来,许可标的专利都是在不断变化,无法给出确定的专利许可list,如何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否有失公平?
2、假设A是patentee,B是A的exclusive licensee,但是A和B的许可合同未登记。后A在隐瞒其已将专利授予B exclusive license的情况下将该专利转让给C,C受让该专利后又授予D一个exclusive license。现在如果D起诉B侵犯其独占许可权,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稿20条的规定,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则B只能乖乖地赔偿D,然后再去起诉A?如果D与C之间的许可合同同样未登记,那么D还能否起诉B并获得法院支持?善意第三人是相对的,B对D而言是善意第三人,D对B而言也是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况下会不会造成混乱?
3、对专利局这样规定的意图不是很了解。究竟是出于权利变动公示公信力的本意作出如此规定,还是为了更好地掌握专利许可、专利交易的具体情况从而掌握数据的目的作出如此规定?从现行各国(地区)专利法来看,日本专利法和中国台湾专利法有类似的规定,美国专利法261条英文原文不是很明确是否对专利许可作出了必须登记的规定,而中国专利法的老东家德国专利法中没有类似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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