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o7 wrote:
不同意这位朋友的看法,专利实际上是可以保护21年的,例如某人2000年1月1日申请一个发明专利,然后2001年1月1日再同样的专利进行申请,第一个专利可能于2004年1月1日获得授权,那么第一个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此时到了2005年1月1日,这个人的后一个专利也可以授权了,此时专利局会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个,那么他肯定放弃前面那个,而后面这个会被保护到2021年1月1日,是不是延长了保护期限呢?
打了这么多字,想要否定自己的看法了,发现自己的看法有问题,你觉得呢?
这个问题真的不想再重复了,前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要求优先权的话,专利权的期限只是推后了一年而已,所谓的延长一年只是说在后申请的专利性的评价日提前了一年。至于你上面举的这个例子简直就是在偷换概念,首先不知道你这个例子要不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话就按国内优先权处理,如果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则按相同发明的申请处理;不要求优先权你又为什么将在后申请限定在在先申请日的一年届满日呢?你自己都觉得乱,我就更看不懂了。
如果你说的是不要求优先权的相同发明的处理,那么在后申请就不会是在一年届满时提出,而是在在先申请公开以前必须要提出,对这种相同发明的处理专利局就会要求你选择一个,你选择后一个的话,在先申请的专利必须要自始放弃,即在先专利申请会自始无效,这样在后专利的期限还是只有20年,同样也不会出现专利权期限延长的问题。
我个人的观点就是上面已经反复提到的:要求优先权也好,不要求优先权的相同发明申请也好,专利权期限有可能延后但是不会被延长;要求优先权的话,专利性的评价日会提前。全部意思就这几句话,我希望我已经表达清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