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PCT] 关于优先权问题

2008-6-20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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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enfield  注册会员 | 2008-6-20 16:53:32

Re:关于优先权问题

hero7 wrote:
不同意这位朋友的看法,专利实际上是可以保护21年的,例如某人2000年1月1日申请一个发明专利,然后2001年1月1日再同样的专利进行申请,第一个专利可能于2004年1月1日获得授权,那么第一个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此时到了2005年1月1日,这个人的后一个专利也可以授权了,此时专利局会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个,那么他肯定放弃前面那个,而后面这个会被保护到2021年1月1日,是不是延长了保护期限呢?

打了这么多字,想要否定自己的看法了,发现自己的看法有问题,你觉得呢?

这个问题真的不想再重复了,前面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要求优先权的话,专利权的期限只是推后了一年而已,所谓的延长一年只是说在后申请的专利性的评价日提前了一年。至于你上面举的这个例子简直就是在偷换概念,首先不知道你这个例子要不要求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话就按国内优先权处理,如果保护范围完全相同,则按相同发明的申请处理;不要求优先权你又为什么将在后申请限定在在先申请日的一年届满日呢?你自己都觉得乱,我就更看不懂了。

如果你说的是不要求优先权的相同发明的处理,那么在后申请就不会是在一年届满时提出,而是在在先申请公开以前必须要提出,对这种相同发明的处理专利局就会要求你选择一个,你选择后一个的话,在先申请的专利必须要自始放弃,即在先专利申请会自始无效,这样在后专利的期限还是只有20年,同样也不会出现专利权期限延长的问题。

我个人的观点就是上面已经反复提到的:要求优先权也好,不要求优先权的相同发明申请也好,专利权期限有可能延后但是不会被延长;要求优先权的话,专利性的评价日会提前。全部意思就这几句话,我希望我已经表达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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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高级会员 | 2008-6-20 17:46:29

Re:关于优先权问题

不知道楼上的实务中到底做过PCT没有,可以明确的告诉你,国内申请后1年内(甚至有些企业是有意的压在最后1天)提交PCT国际申请,然后再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根本不是书本上的理论推导,国内大一点的制药企业早就在用这样的方式做申请了,我以前事务所同事现在的制药企业前天才提交的PCT国际申请,也是准备在再进入中国的,而前天是期限的最后一天,公司名称我就不说了。

当然,说成叠加成21年是个虚的21年,实际的上还是20年,只是将保护的20年向后挪了1年。

首先做个假设,某人2000年1月1日申请一个药物发明专利A,然后2001年1月1日以该申请为优先权提出PCT国际申请B,A于2004年1月1日获得授权,B进入国家阶段后于2005年1月1日授权,当然授权的同时放弃了A。

如果没有B,本来这个药物在中国的保护期限是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因为B的出现保护期限变成了200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

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这一年对于一个优秀的药物来说创造的利润可以是上千万元,而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这一年几乎没创造什么利润,而且放弃的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1月1日这1年又可以防止别人申请。

这绝对是一个实际问题,完全是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的,希望我说清楚了。

最后再说下,确实还是20年,不过挪动了一下,但小小的一挪动可能会创造巨大的利润,这才是实务,不是搞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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