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根据本法条7或16或17所述的专利法: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该条款分别引用了专利法法条7或16或17,因此,其内容有了承前启后的三个连接,这三个连接即:
1、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三段内容就是和谐哲学下的专利法第65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