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手求进步 wrote: 都是高人啊,向大家学习。只是楼上有些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whiteice 认为对审查员有疑问就是错,应该将申请文件写完美了,我不理解,因为申请文件不可能有完美的,要不还需要法33条干什么。 再者,如果按照这么严格的审查标准,那我即使在原始申请时候就已经概括A:B=1:1,那么您是否认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呢?我想会,理由是概括范围太大,因为申请人没有列出2g:2g、3g:3g.......等实施例, 按此推断,权利要求一定必须与实施例严格对应了,难道这不算严格?
wenlau wrote: 对于你说的给与主动修改的立法本意,不敢苟同,如果保护范围都没考虑清楚,谈何申请专利?如果问题都没考虑清楚,又谈何申请专利? 另外,关于你举例说的第九章的问题,还是希望你仔细理解了法和指南再发表意见吧。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注册并登陆,便可获得
发帖数达到100便可获得此勋章!
获得实名认证的论坛会员可获取此勋章
抢沙发总数达到30个便可自动获得此勋章
粉丝数达到50便可获此勋章
eterne
|(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