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oym  注册会员 | 2008-3-22 08:36:51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这个帖子真的很好,大家的论述都很精辟,尤其同意linxiang关于主动修改立法本意的观点

现在修改超范围真的有走火入魔的感觉,一季度我们所的N审数量翻了一倍,大部分都是因为A33

甚至有审查员因为质检的压力有意无意地将责任推到复审阶段

质检带来的副作用,无论是审查员还是代理人都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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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jg  注册会员 | 2008-3-24 20:25:50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这个是典型的:外国的好东西到了中国,来一件毁一件,没例外的。

专利法也一样。从欧洲抄过来的本来好好的,让中国人给改了几次、解释了几次以后,越来越烂了。

我认为比较合理的标准是:主动修改时限内,可以提交得到支持的、合理概括式的修改;主动修改时限之后,不允许虽然得到支持但扩大了保护范围的修改。这才是合理的。如成本上升,可增加主动修改的收费。

现行标准侵害了申请人的合理权益,应该改革,否则容易造成无谓的损失。理想情况下的确应当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就完美地对技术方案进行有层次的保护,但实际情况下并非如此。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申请人身上。专利局如想省事,岂不是直接规定递交申请后不允许任何修改最简单?那样大家都不用琢磨超范围不超范围的问题了。申请人提出需要修改的时候,专利局一样可以拿出一副官老爷的口吻说,你早干嘛去了?谁让你自己在申请文件里写错了?自己出错自己负责吧!——这是非常恶劣和不负责任的态度。

再说大点,专利法第33条也好,细则第43条也罢,再大它也不能大过专利法第1条去。专利法的制定及其解释,必须得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否则是早晚要被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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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pc  专利审查员 | 2008-3-24 22:51:32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现在的实审阶段确实有这样的趋势,就是没写在原说明书中的话,就算超范围的。至于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其实是很难确定的。比方从附图中来的,语言文字描述的和实际的附图总不可能是一模一样的;比如从一段话中概括出来一句,只要有人仔细琢磨,总能琢磨出点不一样来。再加上汉语本身也不是特别精确的语言,往往有多种解释,这就造成很难严格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现在发中通,几乎一半都涉及三十三条,费时费力,把结案时间拖长,审查员也不是有意为之。如果审查员不去指申请人超范围,就会有质检员来指审查员三十三条的问题,到时候一类错误,就不好了。所以对法的运用,还需要指南给出一个明确的合理的解释,审查员才好照着做。现在法指南各级质检规定都很细化的情况下,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小。
饭桶  中级会员 | 2008-3-24 23:55:09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现在某些审查员甚至已经在判定26.4(支持)的时候都开始找原文了……
sunedna  新手上路 | 2008-5-29 23:51:17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mspc wrote:
楼上有几位的回答很清楚;
支持和超范围是两码事,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支持是权利要求相对于说明书的,
超范围是后一次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对于原始申请文件。
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可以在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对说明书中公开的方案进行概括,
修改的时候不允许再概括。
那个金属的例子很有代表性,即使是公知常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之类的,只要说明书中没有说,修改的时候就不允许再概括到权利要求里面。
同意mspc的意见,分析的相当透彻!!!
Oshell  注册会员 | 2008-5-30 03:07:38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主动修改当然有意义,最明显的一点就是能把本来写在说明书里(而没写在权利要求书里)的技术方案放到权利要求书中。

如果等到审查员发出通知书之后再进行上述行为,有可能就不满足实施细则51.3的规定,可能不被审查员接受。

超范比其他国家严,要从国家利益来考虑,各国专利法本来就属于维护各国国家利益的工具,所以各国的专利法才会有差异,我国现在国内的技术水平的发展还不足以和国外的技术抗衡,所以超范制定的严一点对我们有利,因为稍加改动提炼有可能就能被国人利用,至少可以在我国被承认,就算达不到发明的创造性高度,达到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还是有可能的。此段内容纯属本人臆测呵呵。。

超范制定的严,审查员绝不省事,较劲半天后代理人改成不超范的,还得接着评述其他问题。。。改成啥样都好直接接受才是最省事的
elderyang  新手上路 | 2008-5-30 07:15:49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Oshell wrote:
主动修改当然有意义,最明显的一点就是能把本来写在说明书里(而没写在权利要求书里)的技术方案放到权利要求书中。

如果等到审查员发出通知书之后再进行上述行为,有可能就不满足实施细则51.3的规定,可能不被审查员接受。

超范比其他国家严,要从国家利益来考虑,各国专利法本来就属于维护各国国家利益的工具,所以各国的专利法才会有差异,我国现在国内的技术水平的发展还不足以和国外的技术抗衡,所以超范制定的严一点对我们有利,因为稍加改动提炼有可能就能被国人利用,至少可以在我国被承认,就算达不到发明的创造性高度,达到实用新型的创造性高度还是有可能的。此段内容纯属本人臆测呵呵。。

超范制定的严,审查员绝不省事,较劲半天后代理人改成不超范的,还得接着评述其他问题。。。改成啥样都好直接接受才是最省事的

同意!
修改的意义,有二:
1,克服三性等实质性缺陷;
2,专利法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而不是说明书。申请人把说明书的东西补进权利要求书中。
另外:
法律制定成什么样子,不是看其他国家法律是什么样子,是看怎么保护自己国家利益。A33条修改的严格尺度,一个来自于欧局(因为中国的专利体系就是拷贝的欧局的),因为欧局的修改也是很严格的,谁说欧局的修改不严,不正确;另一个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而且维护国家利益才是立法的根本。

立法本意是维护国家利益,便于国人学习外国技术,进行改进,并申请专利。但是另一个方面,现在国内申请普遍就是那么几页,很少多层次概括,很少实施例。这些专利在修改的时候很难。从这个角度讲,必须提高申请人和代理人的素质。才能真正达到立法本意。

其实专利法维护国家利益的例子在法中体现在多处。比如国内申请人申请文件中可以引用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而国外的就不可以。

立法本意有时候很难追求。估计啥时候代理人和申请人水平高了,审查员啥时候真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了。就达到了。
telmey  高级会员 | 2008-6-3 01:19:06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饭桶 wrote:
现在某些审查员甚至已经在判定26.4(支持)的时候都开始找原文了……

关于这个......
貌似上头也有这种bt想法
连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的都要考虑A26.4了
非常之汗......
scout  注册会员 | 2008-6-8 08:20:35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telmey wrote:
关于这个......
貌似上头也有这种bt想法
连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是惯用技术手段的都要考虑A26.4了
非常之汗......

这日子没法过了
照现在这个尺度,分案很难角了,除非分案的权利要求在母案中出现过

专利法不光要考虑公众的利益,也得考虑申请人的利益
tom500  新手上路 | 2008-6-9 07:33:02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可以加我554900324,我做咨询要收费,不满意退款!
既然大家就这个超范围的问题这么感兴趣,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和大家交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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