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6-11 00:04:22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tom500 wrote:
可以加我554900324,我做咨询要收费,不满意退款!
既然大家就这个超范围的问题这么感兴趣,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和大家交流一下
真会做生意!
不过请事先举出你牛的证据,要不大家怎么能相信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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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rodman  新手上路 | 2008-6-13 01:26:16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不错,现在的修改超范围明显变态。即使真要如此严格,也应该在细则或指南中严格规定,而不是象现在这样全凭审查员的感觉来定,弄得申请人经常疑惑审查尺度的变化。
还有我遇到过一个超范围问题,大家看怎样克服:
实施例中:A为1克,B为1克
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中A:B=1:1
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理由为非唯一导出,并举例A为2克,B为2克的情形也可以导出1:1,所以不是唯一导出,所以超范围。
诸位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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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bb  新手上路 | 2008-6-13 15:39:48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其实目前专利局对于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审查尺度与epo的审查标准是相当的。

只不过苦了指南修改前的那些授权案。。。。
xwsipi  注册会员 | 2008-6-13 18:01:00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mspc wrote:
楼上有几位的回答很清楚;
支持和超范围是两码事,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
支持是权利要求相对于说明书的,
超范围是后一次的申请文件(包括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相对于原始申请文件。
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可以在写权利要求的时候对说明书中公开的方案进行概括,
修改的时候不允许再概括。
那个金属的例子很有代表性,即使是公知常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之类的,只要说明书中没有说,修改的时候就不允许再概括到权利要求里面。
很到位,支持
向来痴  新手上路 | 2008-6-15 07:10:47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修改不能超范围的法理在于先申请制,先申请制可以推出修改不能增加新的内容的结论,这样就引入了用新颖性的标准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ls许多朋友举的概括的范围中必然包括了原申请文件没有的内容,这样的内容相对于原申请文件是有新颖性的,也就是增加了新的内容,所以是超范围的(即使可能是得到原说明书的支持也是这样)。至于设置主动修改的期限只是为了防止审查过程中随意的修改带来审查的效率降低,但仍然不能突破修改不能超范围的限制。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6-15 19:07:49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badrodman wrote:
不错,现在的修改超范围明显变态。即使真要如此严格,也应该在细则或指南中严格规定,而不是象现在这样全凭审查员的感觉来定,弄得申请人经常疑惑审查尺度的变化。
还有我遇到过一个超范围问题,大家看怎样克服:
实施例中:A为1克,B为1克
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中A:B=1:1
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理由为非唯一导出,并举例A为2克,B为2克的情形也可以导出1:1,所以不是唯一导出,所以超范围。
诸位指教
你这个不超范围,那还有什么能算超范围呢?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6-15 19:13:00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badrodman wrote:
不错,现在的修改超范围明显变态。即使真要如此严格,也应该在细则或指南中严格规定,而不是象现在这样全凭审查员的感觉来定,弄得申请人经常疑惑审查尺度的变化。
还有我遇到过一个超范围问题,大家看怎样克服:
实施例中:A为1克,B为1克
主动修改:权利要求中A:B=1:1
审查员认为修改超范围,理由为非唯一导出,并举例A为2克,B为2克的情形也可以导出1:1,所以不是唯一导出,所以超范围。
诸位指教
主动修改后的技术方案里面包含了,诸如2:2,3:3等等新的技术方案,而原始记载的技术方案是A为1g,B为1g,原始申请中并没有记载A为2g,B为2g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确定A为2g,B为2g的技术方案,因此这属于明显的修改超范围。
如果你要指责这样的修改超范围太严格,我只能说申请之前你做什么去了?申请之前申请人和代理人明显可以概括得更好,更合理,为啥那个时候不作出完美的申请文件来。
总之,做事情要考虑后果的,有些后果是需要自己承担的,审查员不可能去为你承担这些后果,要不审查员的日子怎么过呢?
新手求进步  新手上路 | 2008-6-17 00:09:51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都是高人啊,向大家学习。只是楼上有些观点不敢苟同。
首先,whiteice 认为对审查员有疑问就是错,应该将申请文件写完美了,我不理解,因为申请文件不可能有完美的,要不还需要法33条干什么。
再者,如果按照这么严格的审查标准,那我即使在原始申请时候就已经概括A:B=1:1,那么您是否认为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呢?我想会,理由是概括范围太大,因为申请人没有列出2g:2g、3g:3g.......等实施例,
按此推断,权利要求一定必须与实施例严格对应了,难道这不算严格?
scout  注册会员 | 2008-6-17 05:52:17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whiteice wrote:
你这个不超范围,那还有什么能算超范围呢?

现在的尺度是,即使你说明书从1g:1g;2g:2g一直写到10000g:10000g,只要你开始提交的时候没写1:1,就不能修改成1:1,显然很不合理
whiteice  中级会员 | 2008-6-17 19:00:05

Re:不明白为什么说明书支持仍然会修改超范围?

scout wrote:
现在的尺度是,即使你说明书从1g:1g;2g:2g一直写到10000g:10000g,只要你开始提交的时候没写1:1,就不能修改成1:1,显然很不合理
为什么不合理?
这个责任就应该申请人和代理人承担,申请人找了个bc的代理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代理人撰写失误,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毕竟1g:1g;2g:2g一直写到10000g:10000g,没有涵盖10001:10001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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