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流程] 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的审查意见陈述

2008-1-1 16:22
31397
尊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您好!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3日针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申请号:03150264.4)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已经收到,现陈述意见如下:
首先,申请人衷心地感谢审查员对本发明申请的认真审查,对审查员指出的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365284Y),其区别特征仅在于一用于墙板,一用于楼板。但是墙板和楼板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
本申请人认为,墙板和楼板在结构上看起来似乎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其实是有实质上的区别和不同之处的。楼板在建筑上是一种承重构件,必须具有较强的承载能力,通常是沿水平方向使用。而墙板则是一种充当建筑内墙或者外墙的建筑维护结构,属于非承重构件。作为非承重墙体,墙板不承受垂直方向的载荷力,只承受水平方向的载荷如风载荷,其承受水平载荷的大小仅为竖向载荷力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于存在着上述应用领域的区别,所以对墙板和楼板在结构上的要求并不相同,由于对墙板和楼板的性能要求并不相同,所以墙板的结构设计必然会与楼板有很大的差异。
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申请号:03150264.4)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CN2365284Y)相比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例如,对比文件1(CN2365284Y)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其混凝土板体内部空腔是连为一体的,空腔内的上下表面沿纵向密集的分布有多道混凝土筋。而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 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其混凝土板体内部空腔是被多道混凝土肋分割开来的,从而使得混凝土板体内具有多个填充有保温材料的相互不连通的空腔室。上述设计结构的不同使得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在确保板体强度的基础上,可以具有更好的防水、防火性能,更好的保温、隔音性能,由于混凝土板体内部空腔中的多道混凝土肋支撑着空腔内的上下表面,使得板体表面的混凝土层的厚度可以制作的更薄一些,其自重也有更进一步的降低,本发明的混凝土层2的厚度仅为20~40 mm,尺寸为2800×600×100 mm的复合墙板的面密度仅为90kg/m2,尺寸为2800×1000×80 mm的复合墙板的面密度仅为60kg/m2。
由于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其混凝土板体内部空腔是被多道混凝土肋分割开来的,从而使得混凝土板体内具有多个填充有保温材料的相互不连通的空腔室,其所带来的各项性能指标远高于对比文件1(CN2365284Y)公开的技术方案,并且具有较好的性能价格比,因此,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现在已经进入了大规模工业化生产阶段,在包括北京市在内的多个省市的民用建筑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申请人欢迎审查员到建筑工地现场进行考察、验证。由于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因为技术特征的不同,使得其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因此,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365284Y)公开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根据原始文件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 和独立权利要求4的文字内容做了修改。此外,申请人还根据原始文件的说明书第三页的倒数第二自然段的内容,对原从属权利要求2 和原从属权利要求5做了修改。
对审查员指出的独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398082Y),本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CN2398082Y)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产品与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的独立权利要求4所涉及的产品在用途、使用功能上有很大的不同,对比文件2(CN2398082Y)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产品仅仅具有屋顶保温效果,而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则具有更好的防水、防火性能,更好的保温、隔音性能等综合优点,与对比文件2(CN2398082Y)的技术方案相比,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代表了建筑构件中墙板领域新技术的发展趋势,而且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申请号:03150264.4)已经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产品远销国内各个省市,并已经开始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市场对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需要。
综上所述,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申请号:03150264.4)的发明专利具有创造性,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予以批准。
顺便指出,原始文件的说明书中关于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也可用于楼板的说明是错误的,是申请文件的打字错误造成的,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不能用于楼板。因此,在此次修改的说明书中已经删除了相关的内容。
如果审查员不同意申请人的此次意见陈述,希望审查员能够再给申请人一次陈述答辩的机会,并请求与审查员会晤,以便申请人能够当面向审查员陈述和解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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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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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山来客  金牌会员 | 2008-1-2 02:56:19

Re: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的审查意见陈述

恩  写得不错 审查员肯定接受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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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8-1-2 03:29:55

Re: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的审查意见陈述

马龙,如果我是审查员,我会首先从如下三个方面反驳?看看您再如何答复。

1、(以下文字)请通过说明书提供合理以及唯一推导出删除结论的解释。否则,由于会影响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随意删除。
(是否可用禁反原则,请指教)
\"原始文件的说明书中关于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也可用于楼板的说明是错误的,是申请文件的打字错误造成的,本发明的“混凝土复合墙板”不能用于楼板。因此,在此次修改的说明书中已经删除了相关的内容。\"
2、楼板也属于一种墙板,是墙板的下位概念。墙板包括起撑重作用的墙板也包括不起撑重作用的墙板。楼板也包括起撑重作用的楼板也包括不起撑重作用的楼板。例如某些房屋依靠框架支撑、外部设有玻璃外墙。因此也存在同样方式不起撑重作用的楼板。
3、楼板、墙板同属建筑领域的概念,无法避免给本领域技术人员以启示。
马龙  高级会员 | 2008-1-3 04:57:44

Re: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的审查意见陈述

由于删除的内容仅仅是说明混凝土复合墙板的一部分应用范围,因此,这样的删除产生的影响是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不会违反法规和指南。
楼板与墙板是并列的下位概念,楼板在建筑上是一种承重构件,必须具有较强的承载能力,通常是沿水平方向使用。而墙板则是一种充当建筑内墙或者外墙的建筑维护结构,属于非承重构件。作为非承重墙体,墙板不承受垂直方向的载荷力,只承受水平方向的载荷如风载荷,其承受水平载荷的大小仅为竖向载荷力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于存在着上述应用领域的区别,所以对墙板和楼板在结构上的要求并不相同,由于对墙板和楼板的性能要求并不相同,所以墙板的结构设计必然会与楼板有很大的差异。
有了以上说明,审查员一般就会接受。
绝对不全对  新手上路 | 2008-1-3 05:04:21

Re: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的审查意见陈述

马龙 wrote:
由于删除的内容仅仅是说明混凝土复合墙板的一部分应用范围,因此,这样的删除产生的影响是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不会违反法规和指南。

缩小保护范围并不意味着修改不超范围,LZ对修改超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理解有误。
修改超范围是针对申请文件而言的,而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限定的,LZ应该清楚的。
flamingo  注册会员 | 2008-1-3 05:10:37

Re: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的审查意见陈述

马龙 wrote:
楼板与墙板是并列的下位概念,楼板在建筑上是一种承重构件,必须具有较强的承载能力,通常是沿水平方向使用。而墙板则是一种充当建筑内墙或者外墙的建筑维护结构,属于非承重构件。作为非承重墙体,墙板不承受垂直方向的载荷力,只承受水平方向的载荷如风载荷,其承受水平载荷的大小仅为竖向载荷力的四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于存在着上述应用领域的区别,所以对墙板和楼板在结构上的要求并不相同,由于对墙板和楼板的性能要求并不相同,所以墙板的结构设计必然会与楼板有很大的差异。
有了以上说明,审查员一般就会接受。
请提供参考依据,如文献等
wenlau  专利审查员 | 2008-1-5 02:11:16

Re: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的审查意见陈述

绝对不全对 wrote:
缩小保护范围并不意味着修改不超范围,LZ对修改超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理解有误。
修改超范围是针对申请文件而言的,而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限定的,LZ应该清楚的。

re,最近看意见陈述,好多代理人总是说什么修改后范围缩小了,所以不超范围;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所以不超范围等等。这种理解都是错误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唯一依据是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没有记载,且 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的、毫无意义的确定,都是超范围的。超范围条款与其它条款之间没有任何关联。而且,现在对超范围把握的比较严格,如果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基本上都是超范围了。因此,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的、毫无意义的确定一个技术特征是很难的,尤其是附图,从附图中更是无法唯一地得出。
maoym  注册会员 | 2008-1-10 07:02:05

Re:对“混凝土复合墙板”的审查意见陈述

确实觉得现在对于修改超范围的审查非常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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