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之歌 wrote:
对LZ的以下观点,存在两点疑义:
1.有关新颖性的答复,
偶认为说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权1的抵触申请,不够恰当。因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是用授权的权利要求与公开的说明书全文进行比较,如果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即是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授权的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来看,对比文件1与授权的实用新型确实是同样的发明创造,破坏权利要求限定技术方案的新颖性。
2.有关权利要求的撰写
把三个实施例上位为一个独立权利的做法有待进一步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在限定独权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时,第三实施例与第一和第二实施例很难抽象上位为同一特征,鄙人认为,第三实施例在通气材料上所开的通孔,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印象中第一和第二实施例并没有此特征,烦请楼主指点一二。
另,对把带状部件和绳状部件上位为牵拉部件,鄙人认为,并不可取,原因如下:
(1)牵拉部件并没有出现在考试提供的试题说明书中,上位为“牵拉部件”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的嫌疑。
(2)“带状部件”中“部件”一词本身就为上位概念,鄙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把带状部件进一步限定为绳状较为合适;
(3)另才疏学浅,请教一个问题,想问一下“带状”和“绳状”的具体区别?
在第一题里,涉及两个权利要求1,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和针对无效请求书修改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是授权文本抵触申请,不是修改后文本的抵触申请
通孔的特征我过多留意到。我认为带状部件是区别技术特征,通孔最多写到从属权利要求里去。
“牵拉部件”是合理概括,说明书最后有一句话大意是“本发明不限于上述实施例,带状部件还可以是绳状或其他能够实现同样功能的形状”。
我不是学机械的,不知道“带状”和“绳状”有什么具体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