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心情] 这个论坛如此浮躁

2007-11-10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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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里关于“有外国优先权的中国申请是否能构成其他文件的抵触申请的情况”规定得这么清楚,先后有好几个人指出正确的出处,居然还有这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清,甚至还要提交胡搅蛮缠的意见给国知局。

有个置顶的帖子里说的很对,”新手扫一眼答案,连多想一下都不想,看完就继续半生不熟的风格,曲解甚至根本没有理解“

也许我话很直接,让人看了不痛快,但是事实就是这样,这个论坛里的气氛太浮躁。坛子里很多人是学理工的,缺乏最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很多人提出的观点有悖法理,让人哭笑不得。

把眼界放宽一些吧,好好读些法律,否则过了专代考试又怎样,也就是个熟练翻译工,连法律人都算不上。专业技术一旦放下会忘得很快,法律方面又一知半解,等岁数大了拿不到股份又没力气和年轻人拼,处境很尴尬的。

看了以后有人身攻击冲动的诸位大可省下力气,我不喜欢这里的气氛,以后不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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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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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muqiao_65  中级会员 | 2007-11-10 08:13:21

Re:这个论坛如此浮躁

讨论可以,漫骂就不好了。
没有说哪种生活方式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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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bbithare  新手上路 | 2007-11-10 08:48:12

Re:这个论坛如此浮躁

本来论坛就是各抒己见的地方,不明白,可以问,可以讨论嘛。不用这样吧
dengheng2007  新手上路 | 2007-11-10 16:25:14

Re:这个论坛如此浮躁

2.2 抵触申请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此处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
审查员在检索时应当注意,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

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由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dengheng2007  新手上路 | 2007-11-10 16:30:18

Re:这个论坛如此浮躁

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
captalonline  注册会员 | 2007-11-10 17:06:59

Re:这个论坛如此浮躁

博派少了你,难道没办法发展吗?
即便你考试过了就保证你能挣大钱了,做大腕了?
实话告诉你,博派里面的人很多已经是律师了,人家在法律界都打拼很多年了。
你除了自我感觉良好,清高之外,还能让别人感觉到点别的吗?
这个抵触申请真的是那么有理有据?
nathon  注册会员 | 2007-11-10 17:15:37

Re:这个论坛如此浮躁

我觉得抵触申请成立没问题.
也劝有些同志实在没必要这么死缠.
不过楼主的想法就不对了,看看别人怎么错的也可以从中吸取教训.
你不来这论坛是你自己的损失,这论坛对搞专利的人来说是非常好的.
huanglei  注册会员 | 2007-11-10 18:18:03

Re:这个论坛如此浮躁

把眼界放宽一些吧,好好读些法律,否则过了专代考试又怎样,也就是个熟练翻译工-----您眼中的代理人就是翻译?
连法律人都算不上----是不是法律人怎么划分?区别特征是什么?法律专业毕业还是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还是具体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学教师?
专业技术一旦放下会忘得很快,法律方面又一知半解---对法律全知全解的有几个?当各法学流派观点各异时,是否至少有一方不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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