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问题讨论] 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2007-11-7 07:01
1261047
qiao  新手上路 | 2007-11-7 19:26:14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对楼主的分析有两个疑问:

1、无效宣告请求根本没有在结合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评述创造性,这一点根本不符合受理条件,有必要评价创造性?如何针对请求人的论述评价?难道要针对空洞的结论性语言进行评价?
2、楼主既然说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论述是正确的,又怎么能评价创造性和新颖性?
广告位说明
gina  注册会员 | 2007-11-7 19:28:26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colinmentor wrote:
-------------------------------------------------

不过如果说这就是标准答案,好像有些偏颇,具体就不指摘了;

因为我的重点放在了权利要求的限定上;

发现大家和我的思路没有相同的;比较忐忑:

我认为,对比文件2已经把“带状部件”给公开了,各位仔细想象一下,2是透气层与一个板状密封层粘帖在一起;这也是一个“带状部件”,区别就是专利要求保护的是带状部件给撕掉;2的是带状部件保留;

还有一个区别就是:
专利保护的是密封层部分暴露;
2是密封层全部暴露,或者部分暴露,但对比文件没有明确说明是以上哪一种暴露方式。

当时看到如此多的不确定因素,特别犹豫;

我觉得你想得太多了,第三卷出题的本意不是这样的,关于创造性的标准因人而易,因此出题时不会把有争议的特征作为考点。一句话,做卷三时不要纠缠技术细节。
广告位说明
qiao  新手上路 | 2007-11-7 19:34:44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想的太多了在哪?
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在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下是没法引用法22条第3款的,可以运用释明权,可以建议请求人的更改无效理由
gina  注册会员 | 2007-11-7 19:50:57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qiao wrote:
对楼主的分析有两个疑问:

1、无效宣告请求根本没有在结合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评述创造性,这一点根本不符合受理条件,有必要评价创造性?如何针对请求人的论述评价?难道要针对空洞的结论性语言进行评价?

2、楼主既然说请求人针对权利要求不清楚的论述是正确的,又怎么能评价创造性和新颖性?

1 关于受理
  考试的目的显然不是想让考生答一份该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意见陈述。
  此外,虽然请求书写得很烂,但是对比文件2和3确实是影响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再画蛇添足一句,对比文件3的提交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毕竟是现有技术,为了避免今后有人将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再告一次无效,最好接收对比文件3作为证据,答复时干掉它,这样以后就不能用对比文件3提起无效了。

2 关于说明书不清楚又评三性的问题

    这是无效请求书,从请求人的角度,有可能涉及无效条款的问题当然要全部提出。

    一项权利要求有可能同时存在既不清楚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如果只是撰写形式上的不清楚,不会影响评价三性

    我认为出题方的本意是防止出现去年“宽度”定乾坤的情况,在不清楚的意见请求部分,给考生作出提示,如果考生在参考了三性问题的无效意见之后,仍不能确定如何修改权利要求,在看到不清楚的意见请求部分,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删除权1合并权2、3。
    这里的暗示是非常非常明显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的请求意见写得漏洞百出,不清楚的请求意见部分却写得非常严密,这还不够明显吗。
lajy  专利代理人 | 2007-11-7 19:56:21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第一题
一修改的权利要求
删除权1,合并权2和权3

本人不同意楼主的意见。觉得:
只把权1和2合并,权3作为权2。
这样
修改后的权项1因具有宽带牵引部件,已经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的范围才会更宽。
而对于是否表达清楚,可以用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再说,权项里本来就不应该加入功能性、用途性的文字描述。
xw2gq  注册会员 | 2007-11-7 19:58:04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恭喜楼主,我个人认为,少说120
gina  注册会员 | 2007-11-7 19:59:40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lajy wrote:
第一题
一修改的权利要求
删除权1,合并权2和权3

本人不同意楼主的意见。觉得:
只把权1和2合并,权3作为权2。
这样
修改后的权项1因具有宽带牵引部件,已经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的范围才会更宽。
而对于是否表达清楚,可以用说明书来解释权利要求。再说,权项里本来就不应该加入功能性、用途性的文字描述。

从“牵引部件”这个名称看来,不能清楚地、毫无疑问地得到牵引部件的功能,在不能用结构特征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时,可以加入必要的功能性、用途性文字描述。
gina  注册会员 | 2007-11-7 20:01:52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xw2gq wrote:
恭喜楼主,我个人认为,少说120

谢谢,我也是事后诸葛亮,里面有一部分是事后才想到的
我还是学生,一两年内不会去代理所,参加考试就是想看看题
xw2gq  注册会员 | 2007-11-7 20:15:44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刚写了个讽刺你的回帖,希望你以后不要攻击别人了,尤其是无私帮助大家的竹雪!
colinmentor  高级会员 | 2007-11-7 20:18:35

Re:卷3涉及的考点分析!超全!编辑过了

gina wrote:
我觉得你想得太多了,第三卷出题的本意不是这样的,关于创造性的标准因人而易,因此出题时不会把有争议的特征作为考点。一句话,做卷三时不要纠缠技术细节。

哦!还是这样啊,一旦到技术都是细节,一旦到决定都是绝对的权威啊;

不过,我的抵触申请是判断错了,看来是没办法了,哈哈。

既然是撰写不写技术,不如写个《淫.戒》吧,说不定还赚一票。

========================

都说过了不说考试,看到人谈起还是忍不住,原来是宣讲,不是讨论来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 冀ICP备05010901号 )|博派知识产权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6 Comsenz Inc.

返回顶部